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劄薩克兼攝盟長。會盟時由盟長主持,審查各旗箭丁,決定佐領的改編等事項。對地方事務主要起監督的作用。盟、旗之上有清朝政府駐防將軍、都統、總督、大臣等管轄。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區推行的這一盟、旗製度一直保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但是,盟、旗作為一個地理名稱和行政區劃單位的名稱一直沿用到今天,我們在現在內蒙古地區的行政區劃中仍能看到用盟、旗作為區域名稱。
三、哈薩克族部落的管理體製
哈薩克族形成於封建社會發展時期,其民族是在三個大玉茲(部落聯盟)的基礎上形成的。哈薩克汗國建立後,古老的氏族部落體製與封建統治相結合而形成了本民族固有的統治方式,表現在對部落的管理上就是氏族殘餘與封建關係相結合的宗法封建統治。
哈薩克族的部落管理形式是以血緣為紐帶,在氏族部落社會組織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的。比如阿吾勒、氏族、部落等各級組織各有自己的首領,這些首領一般都是在自己組織內推選或世襲的。而不是上一級首領指定或加封的。每一個首領各自管理所屬組織。大小首領之間是上下臣屬關係,小首領須服從大首領,在此基礎上隨著封建遊牧經濟的發展,逐漸形成了既保留氏族部落製的基本形式和特點,又具有封建製特征遊牧宗法封建職官製度,從而以牧場、牲畜占有的多少和權力的大小形成了汗、小汗、蘇丹等封建階梯的世襲等級製度。法律公開確認不同等級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社會基本可劃分為兩個階段,即統治階級包括可汗、蘇丹、比、巴圖爾、部落頭目和牧主及宗教上層,被統治階級是牧民、牧工和奴隸。哈薩克族的政治製度是氏族部落製和封建製相結合的產物,它既保留了氏族部落製的基本形式和特點,又具有封建製的特征,是一種宗法封建製的政治管理體製。
在哈薩克汗國時期,它的官職主要有可汗、汗、蘇丹、比、烏魯巴斯、阿克薩卡爾、阿吾勒巴斯。可汗、汗和蘇丹他們自命為成吉思汗後裔,是貴族階層,被稱為“白骨頭”;而比和各氏族部落頭目一般都來自平民階層,被稱為“黑骨頭”。
“可汗”是汗國的最高統治者,統領三個玉茲、各玉茲、各部落都必須服從可汗。可汗不但統轄全國武裝力量,有權調動各玉茲、各部落的軍隊,而且直接掌握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同時製定對外政策和處理與鄰國的關係。“可汗”一般為世襲,擁有不少官員和侍衛。可汗如無嗣(成年兒子),則由其兄弟或兄弟之子繼位。
可汗與蘇丹、比構成了汗國時期的統治階層,他們共同處理汗國的內外大事。對內,製訂法律,處理各部落間的糾紛和重大刑事案件;對外,負責處理與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往,並率軍隊反對外來侵略,保衛汗國領土,或出兵攻打周鄰地區,並擁有向屬眾課稅和征役的權力。如《頭克汗法典》第32片斷規定:“凡有力量攜帶武器的人(除蘇丹外),每年應將自己財產的二十分之一作為賦稅交給汗和行政人員。”同時,貴族還享有各種特權,白骨頭打死黑骨頭就像打死一條狗一樣,黑骨頭打死白骨頭要一命償七命。如《頭克汗法典》第3片斷規定:“凡殺害蘇丹或和卓者得交受害者的親戚七男人的昆。”可汗一職雖為世襲製,但曆史上的推舉製仍有保留。每一個新可汗在繼位之前都必須經過各蘇丹、比和部落頭目的會議通過。凡新繼位的可汗都必須舉行就職儀式,即:拿來一塊精美的白色毛毯,讓新可汗坐在毯的中央,蘇丹、比和各部落頭目等站在白毛毯的周圍,手拿白毛毯的兩邊,將毛毯和可汗高舉三下,並高聲歡呼,然後由德高望重的老年人為可汗祝福。經過這一儀式後,才得到各部落的承認。在哈薩克汗國時期,較著名的可汗有克烈汗、賈尼別克汗、哈斯木汗、額什木汗、揚吉爾汗和頭克汗等。
“汗”是玉茲(部落聯盟)的最高統治者。汗一般都是可汗之子或宗親,必須聽命於可汗。但事實上,各玉茲的汗往往自行其是,不受可汗的約束。在哈薩克三個玉茲中,阿布賚是最著名的中玉茲的汗。
“蘇丹”是兀魯思(封地)的最高首領,它是哈薩克族皈依伊斯蘭教後產生的官號。“兀魯思”為蒙古語,其原意為“百姓”,後引申為“國家”、“領地”等義。哈薩克中的兀魯思具有地緣的性質,與領地相當。蘇丹一般也由可汗之子或宗親擔任,所以兀魯思實際上就是他們的封地。
“比”是哈薩克族曆史上最有特色的官職。這一官職在烏孫時代便已存在,當時漢語譯作“靡”。比的權力如同執法人員,類似法官,他的職責主要是處理各類民刑案件,維護社會安定。其人必須能言善辯,嫻於辭令,精通哈薩克習慣法,善於處理各類訴訟案件。是部落頭目統治牧民的助手,有的直接成為部落頭目。比作出的各種判決,人們必須服從,有些比還為可汗、蘇丹或汗出謀劃策,成為他們的主要謀士。比大多數出自富裕平民家庭,原來主要是推舉產生,但有些聲名顯赫的比去世後,多由其子繼承其職,這樣,原來的推舉製逐漸演變成為世襲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