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固族是甘肅省特有的三個少數民族之一,是古代回鶻人和古代蒙古人的一部分各自從本民族中分離出來,並且與部分藏族、漢族等相互融合而形成的現代民族。部落製度在裕固族曆史上曾發揮過重要作用,而且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
裕固族的祖先曾實行多種政治製度,最早的當是原始的氏族部落政治製度,後來實行的主要是氏族部落製和封建製相結合的宗法封建製。
1.河西回鶻時期的裕固部落管理體製
裕固族的部落形成於階級社會,其部落的管理體製呈現出部落製與封建製相結合的封建領主製形式。當時的河西回鶻政權是在部落的基礎上建立的,最高統治者為可汗,可汗之下設有宰相、樞密使等職官。可汗出自“夜落隔”部落,實行世襲製。可汗之下各級官吏的官號有突厥民族的,也有借自中原王朝的,如都督、宰相、樞密使等都是中原王朝的職官名。各部落都有自己的首領,“各立君長,分領族帳”。如河西回鶻政權的文武大臣一般都由各部落的頭人擔任,他們可以說是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汗國大臣,又是部落頭人,代表可汗分管各自統領的部落,權力較大。
在河西回鶻時期裕固族各部落內,頭人的意誌就是法律,他負責組織生產,協調部落成員關係,率軍保護部落,並有處罰居民,直至處死的特權,而不受汗國可汗幹預。實際上,河西回鶻時期的部落管理體製還停留在部落聯盟階段,雖然是以可汗為首的聯盟,但由於可汗的經濟來源和兵力來源均出自部落,因而對部落的依靠性較大。而作為部落屬民,由於長期受部落宗法體製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對部落頭人惟命是從,而可汗的意誌又是通過部落頭人下達的,因此形成了可汗權限不大的較為鬆散的部落聯合體。
部落頭人在汗國中既是封建領主,又是統領部落兵力的統帥,因此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各部落依據不同遊牧地區散處在甘州、涼州、瓜州、沙州等地,其中以甘州回鶻勢力最強,史籍中就記載在甘州回鶻中又有“九宰相”部落、東西四姓部落等。宋初,甘州回鶻與黨項人的戰爭就是以上述部落協同作戰進行的。可汗遇有大事還須同九宰相諸部、東西四姓部落協商而定,甚至像父死子嗣的可汗承襲,也必須有他們的擁戴,可見此時的部落實力是很強的,而可汗的權利被削弱了。這種鬆散性表現在管理體製上就是“君微臣強”,也是河西回鶻政權最終走向衰亡的關鍵原因。
2.明朝時期的裕固部落管理體製
河西回鶻政權滅亡後,隨著蒙古大軍的西征,一部分蒙古人加入到回鶻人中,開始了古代回鶻與古代蒙古的融合時期。並從此開始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轄之下。
明初,明朝政府為了加強對河西的控製,在被稱為撒裏畏兀兒人遊牧的地區設立了阿端、曲先、安定三衛,管理各部落。明朝政府以“衛”為地方行政單位,設指揮、都督等職官,指揮、都督均由部落頭人擔任,部落是衛的基層組織。當時由於安定衛勢力最強,首領又是明朝政府在西域封的第一個王爵,因此,各部落、各衛都處在安定王的管理之下。明朝政府在這裏設置的衛是一個半軍事的組織,各衛的指揮、都督雖然都由各部落的頭人擔任,但必須經過明朝政府授官賜印才算合法。明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征調諸衛的兵力,如明初“安定指揮桑哥與罕東同奉調從征”。對不服從管理、為非作歹、禍亂邊疆的少數部落頭人,明朝政府曾大軍征討,使其悔過自新後重新安置。如曲先衛首領散即思於明初劫殺明朝使節,後又劫掠西域貢使,明朝政府曾兩次征討,直至宣德六年(1431年),散即思“貢馬謝罪,複待之如初,今還居故地並歸共俘”。
明朝安定王之下的諸衛聯合製雖比河西回鶻時期的可汗製下的部落聯盟發展了一步,但分散性仍然存在。就拿諸衛指揮、都督來講,雖經朝廷授官賜印,但這裏沒有實行土司製度,因而終就不是“流官”,朝廷不能調離,也不能從外地調入,“土官”的意義居多。所以對部落頭人來講,隻不過是換了一種稱呼而已,在部落中他依然有絕對的權威。這也是其長期得不到統一,部落製度仍有其生命力,仍然在發揮著作用的原因所在。
3.清朝時期的裕固部落管理體製
清朝時期,經過東遷後的撒裏畏兀兒相互聯合成了7大部落(七大家),清朝政府稱之為七族。他們是:亞拉格家、賀郎格家、八個家、五個家、羅兒家、楊哥家、大頭目家。清朝統一全國後,對七族頭目分封守備、千總、把總等官職。七族之上,設總管,稱為“七族黃番總管”,即人們所稱的“總王”、“大頭目”。各部落還設置正副頭目,管理各自的部落,從而形成了總管之下的7大部落聯合製。
“七族黃番總管”一職,由大頭目家部落的“大頭目”擔任,總領7大部落。清代這7大部落分屬在兩個行政轄區,即西部亞拉格和賀郎格兩個部落隸屬肅州;東部大頭目家、楊哥家、羅兒家、五個家、八個家五個部落隸屬甘州。這件隸屬關係,實際上使總管的權力不大,到了清朝末年,總管隻是名義,實際管轄的不過是大頭目家這個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