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封敵工享主要為永久性及半永久性,較為堅固。因我長期流動,所攜彈藥為數也少,故在炮火使用上應掌握集中,猛烈短促火力,使炮火,步兵協作,連續爆破,密切配台,若分散個體的零打碎敲,是不會成功的。
如二十三師對大小南門的突破,均掌握了這個關鍵與連續的步兵動作,得以順利成功。
六十九團在車站順利解決敵人鐵甲車後,彈藥即較充足(僅山炮彈即繳獲八百發)該團攻擊小南門時,即決以二百發山炮彈掩護小南門之突擊,其火力是分散布置,集中射擊。山炮、追擊炮由團統一指揮,組成火力指揮部,主要聯絡是電話,訊號與徒步應構成雙線聯絡,避免中斷。其火力組織任務區分上,主要著眼點是能組成嚴密火力網,並分別縱橫斜直之交叉火力網,作到絕對壓製敵火,根據各種火力性能和大小口徑,直射與曲射互相協同,做到了確實掩護步兵的爆破與突擊。但戰鬥中對城頭暗堡未能摧毀,使我後續部隊在相當時間內為敵阻於門外,造成一度危險局麵。另外機動與預備火力少,對敵縱深炮火壓製不足,也增大我步兵動作之困難。在通訊聯絡上,是此次炮兵配合中的主要缺點,電話線被敵打斷,不能暢通,徒步通訊較慢,訊號彈不良,在敵我對戰煙霧中,本不易觀察,加之建築物較大,故視界更小。
敵人工事堅固複雜,我炮火彈藥缺乏,不能更有力地摧毀敵工事。故此次發揮爆破威力,特別是連續爆破與突擊之結合是成功的關鍵。
六十七團一營二連在攻擊小南門時,對城門及門外防禦工事連續爆破十一次,始打開突擊道路。六十八團三營七、九連對中山門連續爆破八次。六十四團二營六連攻擊西門中連續爆破六次等。都說明由於我們采取爆破、突擊與火力三者的密切配合而先後完成了城關攻擊的任務。
3.此次城關攻擊中,六十九團三營已突入該城小南門,而該團二梯隊之一營,未緊跟三營進城而停止於城外,結果使敵人將突破口封閉,陷三營於危機。在團再三嚴令督促下,部隊始衝入城內,此時三營已受相當傷亡,若時間再遲,不僅三營會遭到損失,而且影響整個攻城的進行。
4.鑒於城門敵已封閉,而且城門附近防禦工事設置較為堅固的情況,采用城牆突破是完全可能實現的。城牆突破與城門突破的利弊對比,在於城牆突破需越過溝壕,突破後不能大量突入部隊。而城門突破,可減去一些障礙,除此而外,所有條件是以城牆突破有利條件較多。而此次我選擇城西南角為突破點,係敵整個城牆較薄弱處,尤其溝壕坍塌很多,如各方麵嚴密組織,可能成功。
六十五團二營;對西南角攻擊未成功的原因是營的指揮不深入,僅令部隊動作,是主要原因之一。火力分散,組織不嚴——該營九二步兵炮二門及團迫擊炮連,三營機槍連一部及全營火力,如果組織適當,可以壓製敵火與掩護爬城,但戰中炮火零亂,分散射擊,故未適當發揚火力掩護攻擊。
事先觀察不仔細。地形觀察中,未發現溝底暗堡及中層隱蔽射孔,致架橋攻擊均相繼受挫。
戰鬥組織不嚴密,器材準備不足。沒有雙套配備,致在架橋中組織受到傷亡時,臨時另外組織,以致耽誤時間。
5.我巷戰戰術指揮上:
(1)對占領街道層樓頑抗之敵,采取正麵鉗製,主力迂回,分割隔斷,不令節節抗退及其有生力量逃脫,分股區分殲滅之,此次我縱在城內大部發揮此種戰術,故能提前消滅我區之敵,完成任務。如我六十四團對地方法院,六十五團對綏靖公署,六十九團在鼓樓,均采取此種戰法。在城內街道縱橫阻隔,障礙我火力兵力之展開,敵以少數兵力即可以進行防禦,故我如正麵進攻,代價極大,遲延時間,不能達到殲敵目的。故采用正麵佯攻,吸引敵人,我主力則利用間隙,由其他街巷,或徑直打通院落牆壁,直插敵人側後,出其不意,突然猛攻,即可殲敵。擔任包圍迂迥之部隊,采用“劍式”隊形前進,其組織配備、戰術動作上,應先頭之投索部隊,各要攜帶衝鋒槍,手榴彈等短火器及部分小梯子、小包炸藥,利用院落搜索前進,以短柄火器,及時消滅房屋及院落之敵,查明前進道路及情況。火力組織以輕機槍、六○炮為主,隨搜索隊伍前進,並使火力本身互相掩護、占領房屋,進行支援,並逐步前進,掩護搜索部隊之動作。部隊主力攜帶梯子、炸藥、作業工具,逐步通過房屋隱蔽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