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此種任務之主要指揮員,應隨搜索隊前進,以便及時發現查明情況,布置和指揮部隊動作。

(2)戰術動作上,力求隱蔽突然,對前進迂迥之少數敵人,應秘密解決之。遇側翼之敵,力求隱蔽,不使發現。對我威脅不大之敵,應派出警戒監視,主力再按原計劃執行。其側翼及後方安全,應由上級部隊保證之。因道路遷回曲折,往返不易記清,為保證確實通訊聯絡,可以粉筆黑灰等表示前進方向,在交叉口旁,使用音響訊號,為主要通訊聯絡方法。

(3)在縱隊及師的指揮上,掌握敵人幾個主要防禦地區,而使用主力,分別各方向攻擊前進。造成對敵人設防中心由外向內的會心攻擊,以達不使我區之敵漏網,便於協同動作,迅速完成任務。

(4)對龍亭攻擊成功之主要經驗:集中炮火,以壓倒優勢對敵主陣地猛烈轟擊,給敵以嚴重殺傷,使敵防禦解體、破碎(我集中山炮二個營,野炮二、榴炮一及九二步兵炮二等連續火力,準備四十五分鍾發彈千餘發),迅速繼之發起衝鋒,守敵除被殺傷一半外,餘皆為我炮火震昏,尚未複元,即全部被殲。其主要缺點為與三縱聯絡不力,致雙方互有誤傷。

(摘自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華東野戰軍八縱戰史)

野政關手城市政策紀律的規定

野政發布了進入開封以後執行政策紀律的幾個規定,要求大家嚴格遵守。

第一、俘虜、戰馬、槍炮,彈藥,部隊可以自行組織收集,戰後列入戰績報告。

第二、戰場上(隻限於敵陣地、兵房)遺棄的其他軍用品,以營為單位組織收集之,並詳報到團,除由團決定須上繳者外,餘以營為單位,公平合理分配之。

第三、除現行犯(即未解除武裝的敵人及特務頭子)外,部隊不得逮捕,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之。

第四、各個戰區內之倉庫、教堂、學校、工廠、博物館、圖書館、銀行等,派一定兵力(少者一個組,多者一個班)看守之,城防部隊耒接受前,不得撤離,如遭受到破壞,以該戰區軍政首長是問。

第五、部隊及個人須要購買的東西,以營為單位(最好以團為單位),統一去購買,嚴禁搶購濫買。

第六、戰鬥結束後,不準在城內試槍。

第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須切實認真執行。

(原載《戰旗報》146期)

解放開封戰役中我軍嚴守城

市政府(新華社開封前線三十日電)解放軍某部在開封戰役中,嚴格執行城市政策與遵守紀律。戰鬥開始前一日,該部即召集各級幹部,詳細地傳達了中共中央與前線司令部、政治部關於保護城市的各項政策和嚴格遵守城市紀律的指示。攻入開封城廂之次日,該部及各師、團即組織糾察隊,並由該部政治部主任、民運部長親任糾察隊正副隊長。在五晝夜戰鬥中,各級政治機關均不斷進行檢查與動員。十五日晚,該部攻進被潰敵縱火焚燒之河南大學農學院時,立即派部隊搶救房屋及圖書、儀器。十八日,該部一部曾在農林試驗場休息,戰士們雖已一夜未進飲食,但對滿園已熟的桃杏卻無人摘取。二十日,該部經激烈巷戰占領中山街,鼓樓街等處後,即遍布糾察員,雖在蔣機瘋狂轟炸下,仍繼續執行任務,各公共建築物、各文化教育機關及教堂前均張貼我軍嚴格保護此等機關的牌示。自由路某鹽店被一群已缺鹽數日的貧苦市民湧入取鹽,部隊糾察人員即前往勸止,店方極為感激,自動廉價售出一部份存鹽,故買賣雙方均感滿意。該部在檢查中,遇有錯誤即時糾正。如該部供給部誤征敵軍倉庫對門豫興糧棧八十斤麥子,經發覺後立即償還。又某師在搜查敵軍物資時,曾誤將敵軍軍官家屬一部份私物沒收,經查明後亦即派專人將原物歸還原主。戰鬥結束後,該部迅即進行善後整頓工作,解決在戰爭過程中所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事件。某部黨委並指出:“善後工作如未作好,就是城市政策和紀律沒有做好。”

(原載一九四八年七月二日《東北日報》)

蔣記開封政府官員  經查明後迅被釋放

〔新華社開封苗線三十日電〕國民黨河南省政府秘書長馬淩甫、教育廳長王海涵、稅務處長李永吉等以下省縣各級政府機關官員、職員,及國民黨河南省黨部機關報民國日報人員等百餘人,在開封解放期間,經解放軍前線司令部政治部於俘虜中查明後,已予恢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