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書”、“籍”與“書籍”考釋(1)(2 / 2)

“爰書”,為司法筆錄文書,其範疇包括原告、被告、證人言辭及現場情況的記錄等。《史記·張湯傳》:“傳爰書,訊鞫論報。”蘇林曰:“謂傳囚也。爰,易也,以此書易其辭處。”韋昭曰:“爰,換也。古者重刑,嫌有愛惡,故移換獄書使他官考實之,故曰傳爰書也。”

“奏讞書”,是有關疑難案件的報告書。“讞”,指疑難案件,《漢書·刑法誌》:“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

“寫移書”,是謄寫後使之運行的書,相當於傳抄本。如:“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庫守丞常樂兼行丞事,謂甲渠塞侯,寫移書太守府,如律令/掾定守卒史奉親”。(《居延新簡》EPT51.190A)。

《說文通訓定聲》引《周禮·保氏·五》曰:“六書,按象形、指事、會意、諧聲(形聲)、轉注、假借也。”

《詩》、《書》、《禮》、《易》、《春秋》都是古代的儒學著作,書即為《尚書》。

《木蘭詩》:“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古詩《春望》:“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兩處的“書”均指書信。

如《墨池記》:“羲之嚐慕張芝臨池學書。”

“籍”與“書”相比,其意既有相近的方麵,又有相異的解釋。

“籍”,在古代也有幾層意思:

《說文》:“籍,簿也。”《史記·梁孝王世家》著引“籍,正義謂名簿也”。簿,指賬簿,《周禮·塚宰·司書》:“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於職幣。”鄭玄注:“敘猶比次也,謂鉤考其財幣所給,及其餘見,為之簿書”。賈公彥疏:“司書明知敘其財者,所給餘官餘不盡者,即以餘見為之簿書,擬與司會鉤考之。”此所雲簿書顯然為賬簿。《說文》以簿訓籍,說明二者功能相類。《釋名·釋書契》:“籍,籍也,所以籍疏人民戶口也。”《文心雕龍·書記》:“是以總領黎庶,則有譜、籍、簿、錄……籍者,借也。歲借民力,條之於版。”

由此看來,簿、籍雖同指賬簿,但簿以財物為中心,籍以人為核心。籍由於以人為中心,故可稱為名籍。居延漢簡中,此類例子甚多,比如有專門記載士卒名單的“卒名籍”、給官吏和士卒發放糧食的“廩名籍”、支付官吏俸祿的“吏奉賦名籍”、補缺官吏的“吏除代名籍”、記錄官吏勞績的“功勞墨將明籍”、逐日登錄戍卒勤務的“卒日作籍”等等。以下所舉為甲渠侯長記錄所轄渠內燧長工作時擅自離崗的“不在署名籍”。

甲渠第廿七燧長張德不在署《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94.7

甲渠第卅五燧長王常不在署《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06.16

甲渠萬歲燧長刑齊不在署《居延漢簡釋文合校》8.6

《周禮》:“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注:“籍,其禮差之書也”;“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注:“名位尊卑之書”;“左成二傳,非禮也,勿籍”,注:“書也。”《東京賦》:“蓋六籍所不能談”。注:“六經也。”《荀子》:“儒效履,天下之籍”。注:“圖書也”。

《漢書·霍光傳》:注,“籍,借也”。偽《尚書》孔安國序:“由是文籍生焉。”疏:“籍者,借也,借此簡書以記錄政事”。

由上看出,“書”與“籍”最早作為單音詞使用,其字義不完全相同,但二者都包含了文書簿籍和經籍圖書,所以古文獻中,“籍”可解釋為“書”,如《尚書序》曰:“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卦,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陸德明《經典釋文》曰:“籍,籍書也。”“書”也解釋為“籍”。《一切經音義》中“經書”條下的解釋為“書,亦籍也”。由於古代的戶口名籍要寫在簡策、帛書上,所以,“籍”又可引申為“書籍”。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對“籍”解釋說:“凡著於竹帛謂之書。”這樣,“書”與“籍”因為同義互訓、同義連用,由單音詞而逐步發展為並列式雙音合成詞。《文選班固〈答賓戲〉》言:“劉向司籍,辨章舊聞”。唐人李善注釋說:“籍,書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