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家長——換位思考、平等相待

隨著大教育觀的興起,學校與社會的聯係日益緊密。學校、社會、家庭隻有形成合力,才能促進學生健康、和諧、全麵地發展。因此,教師必須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係,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爭取支持與配合,並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在和學生家長進行交往時,既不能埋怨,也不能指責,更不能訓斥,而要站在家長的角度,本著教育學生的目的,設身處地地進行平等的交流與溝通。

教師責任的中心就是引導並促進學生積極、健康、活潑地發展。但教師的責任並不隻限於“應該怎樣做”,其中還隱含著“不應該做什麼”或“禁止做什麼”,即法律上所說的“不作為”,這也應該屬於教師責任的應有之義。如教師不能傷害學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不準體罰學生、不可片麵追求升學率、不得以權謀私等。

教師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必須堅持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對於道德和法律所規定的責任或義務,教師應當義無反顧地去履行,而對於其所禁止的行為,教師則不能越雷池半步。

“教育是被公認以信任和責任而授予的職業,它需要職業人員在服務過程中具備最高的思想典範”。教師的責任由於直接關係到對學生精神世界的引領而往往表現出必要的理想品格,它更多地側重於道德責任而非法律義務,而道德方麵又更趨向於“高尚道德”而非“基本道德”,這實際上代表了人們對教師職業的一種期許或希冀。也正因為如此,教師職業才顯得神聖而又崇高,並被譽為“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

二、教師的權利:可以做什麼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它一般由三方麵構成:請求權,即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權利;做出肯定行為的權利,即教師可以有做出某種行為的權利;要求主管機關保護其權,利即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教師有權訴諸法律,要求國家機關確認和保護其權利。

從事教育教學——最基本的權利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育教學既是教師的職責,也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權利。但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已取得教師資格,而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如某校教師李某因對學校亂收費不滿,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了學校存在的問題。該校領導一氣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師資格,並且說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學任務給李某,並強行將其送往精神病醫院治療。該校領導的行為就侵犯了教師李某的教育教學權,因為李某是因正當行為遭學校報複而被非法解除教育教學權的。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如學校領導出於私怨故意不安排教師上課、總是讓某教師上“差班”的課並因學生成績差而責罰教師、雖聘用教師卻限製其才幹的發揮、壓製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探索;行政或文教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無償調用教師以謀私利、幹擾教學秩序、侵犯教師教育教學權利;鄉村幹部讓學校教師停課帶學生一起去收割莊稼、上山采茶、站崗放哨、充填會場等。

進行科學研究——自我實現的需要,教學質量的保證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而且隨著教師角色由繼承型、接受型向創造型、研究型角色轉換,科學研究不僅隻是教師的權利,而且逐漸演變成為教師的職責或義務。

管理學生——容易濫用或錯用的權利

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麵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麵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