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報酬待遇——教師生存和教師隊伍穩定的重要保障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也是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勞動權和休息權的具體化。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但由於多方麵的原因,教師的報酬待遇卻很難達到規定的標準,從而使相關的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時至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已近14年,雖然教師的社會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其物質待遇並沒有較大的實質性的改善,更不用說達到甚至超越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隻要觀察一下現在的公務員和教師的招聘就可略見一斑:每年都有不少“三高”(高水平、高學曆、高職稱)教師應聘公務員,卻鮮有公務員應聘教師的。人們的擇業意向多少反映了各種職業的收入水平。教師空有一身美麗的光環,雖肩負教書育人、提高民族素質的崇高使命,卻很難享有名實相符的物質待遇。因此,要使教師的職業權利真正落到實處,還有待全社會和教師自己不懈的努力。

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的體現、主體的表征

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作為教師,有權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改革等方麵的重大事項。

參加進修培訓——是權利,亦是義務

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作為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方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從而保障教育教學的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

可是由於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或有效的評價和製約機製,很多教師往往放棄了這種權利。當“敷衍”也可“了事”、平庸亦可過關、“做好做壞一個樣”、評價不以業績或能力為主時,又有多少人會費心盡力地去進修提高、為難自己呢?

著名作家馬克·吐溫有次被問到“什麼是人最重要的信條”時說:毫無疑問,是成長。我們必須不斷地改變自己,一直到生命的結束。成長,能讓一個人掙脫醜陋的繭。可惜的是,我們並不是植物,一生下來就開始成長,永不停歇,直到死亡。我們可以在很年輕時停止成長,把生命剩下的所有時間用來美化那層醜陋的繭。正如我們有些教師,畢業以後再也沒買過書,家裏可能什麼電器都有,就是沒有像樣的書架,上學時積存的“一桶水”(可能還是半桶水)年年賣、月月賣、天天賣,不知還剩幾何?

教師的職業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侵犯。但同時,教師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亦必須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尤為重要的是不能濫用權利,如在行使管理權時體罰學生、拆看學生信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隨意發表不利於社會穩定或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言論;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過程中不遵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教師應該避免使用自己的權利以惡意的方式對待學生,這是學生的權利,操縱、唆使或嘲弄學生的教師是在將他們的權利發揮到極致,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輕視、刁難和脅迫學生就是在心理上傷害了他們,因此教師應該避免這樣的行為。能夠負責任地、有道德地對待權利是教書的先決條件,任何對權利的錯用都能傷害學生的自尊。”

作為教師,應該尊重與自己的職位隨之而來的權利,並應該十分小心地不要濫用或錯用這種權利。

教師的權利需要教師自身慎重對待,積極維護,不能輕言放棄。因為有些權利同時又表現為一種職責或義務,如教育教學、管理學生、進修培訓等,如放棄則為“失職”或“玩忽職守”,並可能因此招致較為嚴重的後果。如在組織學生郊遊、社會實踐、遊泳、體育比賽或課外活動中疏於監管,就有可能給學生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學生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