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成功校長的人際交往與協調能力(2)(3 / 3)

二、協調的主要原則

(一)整體的原則

協調在於改善組織中的關係,改善組織與環境的關係。因此,協調的出發點與協調的歸宿,必須著眼於組織的整體性,就是要發揮整體的功能,維護整體的長遠利益。要實現整體的目標,背離了這個整體原則的協調就毫無意義。協調不是掩蓋矛盾,也不是為緩和而緩和矛盾,而是整體中出現了與整體目標不適應的矛盾,設法去解決矛盾。所以協調的基礎是整體,協調的目的仍然是整體。

(二)法治的原則

協調必須要有所依據,依據就是各項政策的法令、規章、製度。協調是有法可依的,不應該是憑主觀臆斷和個人好惡的,為了避免協調中的隨意性,要確立切實貫徹法治的原則。隨意性的協調有時非但不能解決現有的矛盾,還會釀出一連串的新矛盾。

(三)公平的原則

協調必須要做到公平。公平不是平均,不是表麵的平衡,這種報酬平分、過失均攤、責任共負、各打五十大板的協調,往往是協調不好的。協調,就是要從道理和事實上分清是非曲直,就事論事,在獎勵與批評之中不偏袒、不徇私情,主持公道,有個合理的前提,才有公平的滿意的結果。

三、協調的主要方法

(一)協約

協約指通過成文約定的方式把較為重大的、長遠的關係協調好,並用文字固定下來。如部門職責界定的製度,學校主要負責人應遵循的工作守則等。其中都明確地規定了上下左右應有的關係狀態,大家照此協調,便都理順了關係。

(二)協議

協議指在會議上,把關係協調好。通過會議決議,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大家遵守,各自調整,把部門之間、工作之間、人員之間產生的矛盾得到緩解,問題得到解決。學校中的會議,如黨政聯席會議、學校行政會議、有關部分負責人的“法約爾橋”協調會等。經常有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協調關係。

(三)協商

協商,指臨時出現問題或矛盾後,召集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平心靜氣地彼此商量,尋求解決問題、克服矛盾的辦法,使關係得以協調。

(四)談話

談話,指比較嚴肅的對話和比較輕鬆的談話。這些都可以交流信息、交換意見、溝通情感、彌補裂隙,在和諧的氣氛之中,把關係協調好,這是學校中最常見的協調方法。

(五)仲裁

仲裁,指上級借助權威,依據有關製度或規定,帶有一定強製性地解決問題。或責令矛盾雙方各自讓步;或責令各自去完成規定的任務。這種協調辦法,或是針對事情較小、又爭執不下、協商無效的問題;或是針對長期扯皮,影響全局,又不肯妥善解決的問題,仲裁者必須充分調查,兼聽雙方,又廣泛征求意見,仲裁得合情合理,使當事人與周圍的人都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