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16~18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
一樁嚴重的罪行”。“即使在夫妻的性關係中,也應當嚴守為生殖的原則,堅決杜絕為快樂的性活動。大多數早期的神學家都認為,如果夫妻為快樂而性交就是犯了道德之罪。”如班尼迪克在1584年說:“一個丈夫過度熱烈地愛他的妻子,過於熱衷於從她身上獲得快樂那他就是一個罪人。”因此,在基督教關於性和婚姻的規則中,“核心就是要求所有的夫妻僅僅為繁衍後代而性交,絕不可以為了肉體快樂做這件事,那樣做是有罪的,是違反了基督教的性規範的”,①而且是要受到譴責乃至懲罰的。
此外,基督教還對性交的時間進行了規定。按照宗教教義,每周的星期一、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都應當戒欲,隻有星期二、星期三可以性交,但是如果遇上齋戒日和宗教節日---複活節前的40天、聖誕節等,也應禁欲。違反了這一規定的人,是要受到道德譴責乃至懲罰的。
3對非異性性關係的道德譴責和懲罰在基督教道德中,所有的非異性戀形式的活動都是越軌的,是應當禁止的。由於基督教道德的強烈影響,同性戀等非異性戀者及其性行為往往被視為洪水猛獸,為社會所不容,並一直受到人們和社會道德的歧視與譴責。
例如,對於同性戀,可以說,“自耶穌基督以來,西方文化對同性戀的社會政策史就是一部強烈反對、頻頻流放、社會和法律歧視以及嚴酷懲罰的曆史”。③在西方,同性性行為一向被基督教譴責為罪惡,同性戀者往往受到嚴厲的懲罰,如遭受流放、長期的監禁和苦役,乃至被處以火刑、絞刑等。如13世紀的神學家阿奎那認①參見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16~19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年版。
參見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17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③[美]理查德·A·波斯納:《性與理性》,第38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為,同性戀是應當禁止的。聖湯瑪斯(StThomas)認為同性性交是最令人憎惡的四種活動之一。聖保羅認為男同性戀者是有肉欲之罪的群體。①“在英國,有許多名人因為是同性戀者而得不到應有的評價,如紀德(AndréGide)、福斯特(EMForster)、沃爾夫(VirginiaWoolf);許多人隻能壓抑其同性戀傾向,或隻在少數熟人中表達其完整個性。”在一些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同性戀行為還被定為違法。在某些情況下,男人會因為同性性行為而受到監禁。1939年,納粹德國摧毀了一個同性戀運動中心,不久後頒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為,數以千計的同性戀者被監禁,並死在集中營裏。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武裝部隊中所謂的同性戀者進行清洗,一直延續到戰爭結束後,並在50年代的反同性戀和反共產主義運動中被進一步擴大化。③(三)古代中國社會中性的道德風險在古代中國社會,“成為性道德主旋律的是‘性即罪惡’、‘性即淫穢’”。④尤其是到了宋代中葉以後,程朱理學開始盛行,封建禮教越來越禁錮人們的思想,性保守、性封閉也越來越嚴重,人們正常的性生活被弄得十分神秘,被說成是十分汙穢、下流的事情。這很好地表現了古代中國社會中性的道德風險,具體說來,體現在:
1崇尚生殖的性道德和性觀念對人們性行為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從性學史來看,長期以來,人們把生殖當作性的惟一的合法目①參見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17~18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
李銀河:《人類兩性關係新視角: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見《社會學家的觀點---中國婚姻家庭變遷》,第47頁,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
③參見阮芳賦《性的報告---21世紀版性知識手冊》,第147頁,中醫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④彭曉輝主編:《性科學概論》,第272頁,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