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性風險(4)(2 / 3)

(一)原始社會中的性禁忌對人們性行為和性關係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在原始社會中,人們基於對雜亂性交等性行為將會帶來災難這樣一種認識,而產生了一些對性行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諱,即所謂的“性禁忌”,如亂倫禁忌、月經禁忌等。人們通過這些性禁忌,對性行為和性關係進行約束和控製。違背了這些性禁忌,是要受到譴責或懲罰的,從而產生了人類性行為和性關係史上最初的道德風險。

例如亂倫禁忌是指禁止父母與子女、同胞兄妹等近親間性交的規定。違背了這一禁忌的人,不僅要被人們和社會視為不道德的,而且還往往要受到國法家規的懲罰。而月經禁忌則是指在月經期內禁止性交,並禁止許多生產活動。原始社會中的人們由於不了解女性的生理機能,不知月經為何物,因而對女性的經血充滿了神秘感和恐懼感,甚至將其視為不潔、不祥的征兆,故不敢冒犯並有意回避。他們認為凡是被處於月經期的女子接觸過的人和物都帶有晦氣,因而將她們關在屋子裏隔離起來,以免男子與她們性交而遭到災害。此外,原始性禁忌中還有場景禁忌,即除了性交慶典中的集體活動外,都應該離開群體,到隱蔽的地方去性交。另外,還有對性交頻率的限製,即在某些時間或時期內不得性交。

(二)西方傳統的性道德規範對人們性行為和性關係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在西方,由於基督教的盛行,基督教的性道德規範使人們的性活動遭到嚴厲的禁錮。基督教性道德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反對肉體快樂,主張生殖是性的惟一的合乎社會規範的目的;為生殖而進行的性活動是正當的、不可避免的,而為了獲得肉體快樂的性活動則被當作不正當的、罪惡的,應受懲罰的。基督教會在公元8世紀末形成了一套不可變通的嚴格的性道德規範,並在其懺悔手冊中詳細列出了有不正當性行為的人所要麵臨的處罰,如苦修、鞭笞、禁肉食、絕食等。①這樣一種性道德規範及其懲罰措施禁錮著人們的性活動和性觀念,並對人們的性行為和性關係形成巨大的道德風險。因此,無論是以追求快樂為目的的性活動,還是同性戀等非異性性關係,都受到基督教道德的嚴厲譴責和懲罰。

①參見賀蘭特·凱查杜裏安《人類性學基礎》,第619頁,農村讀物出版社1993年版。

1對性活動的否定性道德評價

基督教認為,性活動本身就是一樁“不得不為之的罪惡”;人類一切性行為都是不潔的行為,是人類的原罪之一。這表明,基督教道德對性本身就持一種否定性的道德評價。在基督教的性道德規範中,惟一可以容忍的性行為是婚姻範圍內的“不包括快感在內的以生殖為惟一目的的異性性交”。即使是這樣,這種性行為也要受到嚴格限製,而且“為強化性快感的性交姿勢和愛撫也罪孽深重”①。如,“公元6世紀的格裏高裏教皇(PopeGrerory)相信,在有了婚內性行為後,一個人就不可能再是純潔的了”。而“根據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的看法,作為亞當和夏娃墮落的結果,性活動的一切方式都是有罪的,即使是夫妻間的陰道性交也不例外。雖然性交活動不是不可以有但每一次具體的性交都是罪惡,作為結果,每一個孩子都是其父母的罪惡的產物”。他還認為,性交是令人惡心的行為。在他之後,這種對性的否定看法甚為流行:要麼將性稱之為肮髒和可恥的行為或不雅的行為,要麼稱之為不潔的行為、令人羞愧的行為或玷汙的行為。“13世紀的神學家阿奎那(ThomasAquinas)指出,性快樂是罪惡。”聖保羅(StPaul)甚至認為,人的理想境界是保持貞節:“對於一個男人來說,最好不和任何女人發生關係。”2對不以生殖為目的的性活動的道德譴責基督教認為,“所有非生殖性的性行為是有意犯罪為惡。所有非生殖性的性行為都是‘不自然的’或是‘違反自然的犯罪’。把精液用在任何生殖以外的目的上都是‘與自然對立的’,因而是罪惡的。而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快樂而與配偶交合,那就肯定是①理查德·A·波斯納:《性與理性》,第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