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性權宣言》所列出的權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權劃分方式,可以說,它構築了一個包括性政治與公民權以及性經濟、社會、文化權在內的,較為完整的體係。大體而言,前八項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範疇,後三項屬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範疇。《性權宣言》實際上也可被視為《性自由宣言》,而《性權宣言》的發表,不過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在21世紀來臨之際發表的《性權宣言》,傳達了一種信息,代表了一種方向,體現了一種價值。從權利的視角看性,將性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曆史潮流。二、性權利的濫用與性立法性權利並不代表絕對的性自由,由於對性權利的誤解,出現了許多性權利的濫用現象,如性犯罪、婚內性暴力、性交易等。性犯罪和婚內性暴力大多是男性對女性性權利的破壞,而性交易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女性對自身性權利的濫用。如果這一現象得不到有效控製,性也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巨大的破壞力。性權利的衝突體現為權利與義務的衝突,任何權利都要受到義務的限製,性權利也是如此。每一個人都有實施性行為的權利,但在實施這一行為時,要履行不能損害他人權利以及不傷道德風尚的義務。性權利的濫用是一種違法行為,控製這一行為最有力的工具是法律。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會中,關於性的法律有同有異,比如,“強奸在各國的法律中都是受到嚴厲懲罰的犯罪行為,可是賣淫或者墮胎在某些國家合法,在另一些國家非法”。①同時,在同一個國家中,性的法律也會發生變化,如墮胎這一行為在美國由原來的非法變成了現在的合法;賣淫和同性戀在英國從非法變成了合法。我國立法對沒有婚姻關係的強奸十分重視。在1949年革命勝利以前,下層婦女受到性侵犯的情況比較嚴重,而在當今中國,強奸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的受害者不再像以前那樣有著明顯的階層特征。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都是個人,關於強奸罪的觀念也從將其視為對私人財產的侵犯改為了對人身的侵犯。目前世界各國對強奸罪的處罰有輕重的差異,從跨文化的比較看,我國的量刑是比較重的,西方有的國家對這一罪行有長達30年的刑期,但我國最重的是判死刑。強奸罪受到如此重懲,主要原因是,它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最嚴重的破壞,是性權利的最大濫用。連一直主張性在任何情況①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40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
下都不應該受任何一種立法製約的福柯都認為,在強奸和對兒童的性侵犯上需要立法。
在這裏我們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有受害者的性犯罪中,有婚姻關係的強奸行為並沒引起我國立法的足夠重視。婚內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之一,是隨著女權主義在20世紀70年代的再度興起而首先為西方人所關注的。雖然現行的中國法律並沒有排除在婚內發生強奸的可能性,但中國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中國的法學家在解釋法律時,多數是否定有婚內性暴力存在的。婚內性行為是極為隱秘的事,因此,妻子不到萬不得已、忍無可忍時,是不會公之於眾的。但即使事情發展到非常嚴重的地步,她們能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性也是很少的。那麼,結婚這樣一種行為,對於配偶雙方在性生活方麵的權利,究竟應該剝奪什麼?又應該保護什麼?凡是主張“婚內強奸”應該定罪的人都認為:即使結了婚,人們也仍然有權利拒絕過性生活。婚內強奸損害了一方的拒絕權,因此同樣是犯罪。反對定罪的人則認為:一旦結婚,人們當然有權利主動要求過性生活。一方的拒絕必然損害另一方的主動要求的權利。因此,結婚就意味著拒絕權被剝奪了。這就涉及一個性意願的問題,性意願是指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根據自己的性需要,自主地選擇從事什麼樣的性活動。它至少包括四個組成部分:在什麼時間和地點;以什麼樣的具體方式;按照多或少的頻率;從事多長時間的性活動。人的性意願又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四部分必須是完整的,缺一不可;必須是自主選擇的,而不是被別人強迫的;必須首先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需要,而不是首先為了服務於別人。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幾乎每一個男性實際上都有這樣的意願,社會也支持和保護他們去實現它。但社會卻根本不允許絕大多數女性具有同樣的意願,即使個別女性產生了這種意願,也會受到歧視迫害,男權主宰著婚內性生活。正是這種男權思想的殘餘造成了當今眾多婚內性暴力現象的產生。女性的性意願同樣是不可侵犯的,任何違背女性意願而與她發生的性行為,都是強奸,都是犯罪,即使在婚內也是如此。婚內性暴力的行為如能得到嚴懲,將意味著女性地位的進一步提高。除了上麵探討的婚內性暴力外,無受害者的違法性行為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這一違法行為中,性交易是最具代表性的濫用權利行為,而性交易最主要的表現是賣淫。賣淫,常常被稱為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更確切地說,在男權社會裏,這種職業幾乎是那些缺乏丈夫及父兄撫養與保護的婦女們謀生的惟一途徑。過去,女性幾乎沒有機會從事家庭以外的任何工作,賣淫其實就是提供給她們的一個主要職業。那時候,大部分妓女都是奴隸,包括許多年輕時被家裏賣去當妓女的婦女,也有許多女性則是由於麵對自己或子女挨餓,別無選擇而淪為妓女的。所以說剛開始時這種現象的出現是男權對女性的壓迫,但發展到現在,又變成了部分女性對自己性權利的濫用,因為很多從事這一行業的女性是自願且樂意的。中國現行的關於賣淫活動的法律中沒有規定賣淫本身是非法的,隻有賣淫活動當事人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會受到法律的製裁。賣淫在我國是不違反刑法的,隻能算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這種行為的懲罰辦法隻采用了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罰款三種。而法律之所以不便介入,是因為性權利的困境。國外有人提出,不應該逮捕妓女,因為她們是性工作者,她們的行為方式沒有侵犯任何人,她們的行為沒有受害者。在這些人看來性是一種權利,賣淫這一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隻是違反了社會的道德,而且公民是有權利選擇自己的道德準則的。然而實際上,這一行為是對女性權利的重大破壞,而且,最可怕的是很多從事這一行業的女性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從男女平等的標準來看,婦女賣淫現象是和男性霸權分不開的。甚至可以把它視為男性霸權具有典型意義和象征意義的表現。”①賣淫實際上代表了性別分層中的一種極端現象。在這種分層中,對於女性的性存在的寬容,實際上促①李銀河:《性的問題·福柯與性》,第77頁,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