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的《電視條例》
自從無線電廣播誕生起,自律便伴隨產生了。因為作為廣播事業基礎的“電波資源稀有理論”與報業所依賴的基於經濟實力的自由主義理論有衝突,政府似乎有更多理由介入電子媒介的約束,因此,電子媒介更有積極性來自我約束。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製定的《廣播條例》(RadioCode)和《電視條例》(Te1evisionCode)在媒介自律條款中曆史悠久,對兒童廣告的發展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當屬美國推動自律最有成效的組織。
《電視條例》1951年底開始生效,它是在《廣播條例》的基礎上擬定的。該條例的大部分實施內容涉及商品廣告的限製。
它對凡是能在電視中播送的廣告的數量和類型作了各種各樣的限製。比如,節目單以外的節目(包括廣告)的數量,在黃金時段限製在每小時9.5分鍾以內,其他時段每小時不超過16分鍾;禁止烈酒、算命和煙花爆竹等廣告,但啤酒、葡萄酒和個人天性喜愛的產品,隻要它們“味道好”,則允許做廣告。另外,還規定電視台要對其廣告節目中的產品質量負責,必須有有效材料證明廣告宣傳的真實性。
《電視條例》實施後,在電視兒童廣告管理方麵取得了較大成就。“條例”限製兒童電視節目中廣告的數量,也因此成功地阻止了政府對兒童電視節目中廣告的直接約束。1961年,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還采納了兒童玩具的廣告指導準則,這些準則在廣告的範圍和實質內容上都把握了一定的分寸,致使當時誘導兒童消費的廣告很少。但是,到了20世紀70年代,電視兒童廣告的狀況發生了改變,大量的廣告致力於用令人眼花繚亂的方式引誘兒童;並且由於兒童節目集中在周六早晨,導致了兒童電視廣告在某些時段特別集中,影響特別大。從70年代初起,兒童電視節目的廣告就引起了一些團體,比如兒童電視行動組織的關注;他們呼籲聯邦通訊委員會禁止或限製引導兒童消費的電視廣告,這促使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修訂《電視條例》。新條例進一步減少了兒童廣告的數量,限定周末兒童電視節目廣告時間不得超過9.5分鍾,一周中的另外幾天不得超過12分鍾。這一限製在1976年開始生效。
1979年,聯邦通訊委員會成立的“特別工作小組”經過調查,發現電視台基本上都遵守了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的兒童電視廣告指導準則,便逐漸放鬆了對其的“外在約束”。然而,隨著1983年《電視條例》因“外在約束”的減弱而最終退出曆史舞台,所有兒童電視節目中的廣告限製又被媒體“置之不理”,電視兒童廣告重新開始不斷增加。其結果,導致1990年聯邦通訊委員會不得不通過《兒童電視法案》(Chi1dren,sTe1evisionAct),“法案”恢複了對兒童電視廣告數量的限製,規定周末兒童節目中廣告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10.5分鍾,這比以前《電視條例》
中的限製還要寬鬆。由此看來,《電視條例》在限製兒童電視廣告方麵應該說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2.兒童廣告審查小組的《指導準則》
兒童廣告審查小組(CARU)的成立也是為了“防止產業外部集團嚴格限製甚至禁止對兒童廣告的努力”,也就是規避政府的約束的威脅。“審查小組”是一個依靠媒體產業資助的組織,因此,對其能否真正客觀地約束廣告業務,當時美國聯邦貿委會和消費者團體都持懷疑態度。在它成立的那年——1974年,聯邦通訊委員會發表了“兒童電視報告和政策聲明書”。與此同時,兒童電視行動機構不僅要求聯邦通訊委員會消除或限製兒童節目中的廣告,而且與其他消費者團體一道呼籲聯邦貿委會對兒童廣告采取措施。據此,聯邦貿委會發出建議,禁止所有針對不滿8歲兒童的廣告,並限製其他類型誘導兒童消費的廣告,特別是加糖的米粉廣告。於是,“審查小組”頒布了《指導準則》,該準則至今已運作了近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