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網上隱私權保護規約的效果比較看自律原則對網絡傳播的適用性
媒介自律是指行為主體為避開政府管製而實施的自我約束,它與來自外界(主要是政府)的約束相對應。自律與政府的“他律”是並行的兩種媒介規約方式。自律對他律起到增補作用,通常被認為是更具靈活性、更有效率的約束;它可以減少立法程序上和條文上的麻煩等,因而具有其他管理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但是,從媒介實踐來看,自律並不總是成功的,這說明有效的自律具有一定的適用原則。
本文擬通過比較自律對美國電視兒童廣告與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的效用,分析自律原則在網絡傳播中的適用性。本文選擇美國作為分析實例,是因為該國的媒介自律較為成熟,而且,其網絡傳播發展目前也處於領先地位。我們試圖從中探尋具有普遍意義的規範,同時比照國內現狀,提出有關網絡媒體自律方麵的建議。
一、自律原則的適用性
衡量自律的方法是否有效,一般有兩個標準,一是看它是否達到既定目標,一是看其既定的目標是否正確、是否最佳目標。
作為媒介,當自律達到了其設定目標,例如避免了政府施加的外來約束,或限製、壓抑了外來競爭等,便可以認為自律取得了成效。
根據這種思路,道格拉斯·C·麥克爾教授著手分析了電視、廣播、報業、廣告業、電影業、連環畫冊出版業等行業的自律實踐,提出了具有權威性的有效自律的四個適用原則。
第一,自律動機和技術專長。
麥克爾提出,自律要取得成效,自律主體(如媒體)必須既有技術專長又有明確的動機來施行自律。動機是自律成功的基本條件。在大多數媒介產業裏,主要的動機是擔心如果媒介不自律,政府將會插手管理。這種政府約束的威脅實實在在地促進媒介自律。因此,在那些政府約束的威脅減退的部門或單位,自律就可能失效。當然,如果法律的強製力量超過了或涵蓋了自律條例,自律也會消失;因為自律條例必須高於法律的底線,否則就失去了意義。
除了要有明確的動機願意自律,媒體還必須具備能實施自律原則的技術專長,即擁有專門的技術手段和有經驗的專門人才。缺乏技術專長,將會導致自律管理機構無法準確評估媒體行為,降低其工作效率,因而降低其權威性,自律也就難以取得成效。
第二,代理機構具備審查能力。
媒介的自律如果同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那麼自律將更易成功。這種自律被稱為“審查的自律”,這個概念是指政府機構參與審查自律規章是否合理,檢查自律的履行情況,抽查它提供的自律情況是否準確等。麥克爾指出,“審查的自律”要發揮更好的作用,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水準來“審查”自律的執行情況。
第三,自律評價標準的可操作性。
麥克爾認為,那些規章製度涉及麵相對狹窄和內容可量化的自律,會取得較大成效。他還發現,自律標準如果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貫徹起來難度就會非常大。一個模糊不清、主觀性強的自律條例,比具體實在、量化性強的條例貫徹執行的可能性會小得多。
第四,自律程序的公開性。
自律組織應該讓自律的程序和規章製度公開化,並盡最大的可能使其達到所有受影響的組織,為其提供“發言”機會。對所有在製定規章中征求到的意見必須作出積極反應。自律程序應該讓公眾知道,吸引公眾參與規章製度的製定和執行過程,促使他們開展監督。
上述四項“有效”自律的原則,被證明基本適用於傳統媒體的自律實踐。以下我們分別分析自律原則在美國兒童電視廣告和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方麵的效用。
二、兒童電視廣告的自律長期以來,大眾傳媒尤其是電視上的兒童廣告存在著諸多問題,常常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不滿。作為媒介自律“外在威脅”的政府方麵,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和聯邦貿委會(FTC)等機構對此給予了足夠重視,從而迫使媒體先行采取自律措施。
對於兒童電視廣告的自律約束,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個是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Nationa1AssociationofBroadcasters,NAB)的《電視條例》;另一個是兒童廣告審查小組(Chi1dren,sAdvertisingReviewUnit,CARU)的《指導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