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件頒發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工作在全國很快展開,形勢很好。當年試點企業的產量、產值、上繳利潤增長幅度都超過試點前的水平,也高於非試點企業的水平。總的來看都實現了“三多”(即國家多收、企業多留、職工多得)。擴大企業自主權雖然隻是初步的,但已顯示了它的政策威力,給企業帶來了許多具有重要意義的變化。一是企業有了一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和獨立的經濟效益,開始成為一個具有內在動力的經濟單位。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促進了生產發展。二是企業開始重視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普遍增強了經營觀念、市場觀念、服務觀念和競爭觀念。三是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生產的資金,可以用於挖、革、改,做到花錢少,收效快。四是湧現出一批有才幹的經營管理幹部。五是企業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改善了職工生活。許多試點企業在職工宿舍、食堂、澡堂、幼兒園等集體福利設施方麵,都有所改善。1979年一般都發了相當於兩個半月左右標準工資的獎金,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調動了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1980年8月9日,國家經委給國務院寫了一個《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這個報告比較全麵係統地總結了一年來全國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情況,並對下一階段的試點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國務院批轉了這一報告。報告指出:從1979年到1980年6月底,根據29個省、區、市和一些工交部門(不包括軍工企業)的統計,試點企業總計為6600多個。這些試點企業約占全國預算內工業企業總數的16%,但試點後產值占到60%左右,利潤占到70%左右。其中上海、天津試點企業利潤占到80%以上,北京占到94%。1979年有4200多個試點企業,總的利潤留成額為21.3億元,按財政口徑計算企業所得為14.04億元,占增長利潤的40.8%。
雖然說企業試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僅僅是起步。國務院發出五個文件後,主要是試行了利潤留成的辦法。其他方麵的規定,總的說來很不落實。根本原因是當時的經濟管理體製和上層建築的某些環節,不能適應企業擴權的要求。為此,我們對進一步搞好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提出了新的十條意見,要求1981年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工作在全國工業企業中全麵推開,使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麵,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推動經濟體製改革進一步發展。這些意見由國務院批轉給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這樣企業改革開始逐步深入。
擴大企業自主權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的偉大實踐。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放中,企業改革是先行的,其他的改革是後來跟上的,所以形成了孤軍奮戰,處處艱難的局麵。由於擴大企業自主權是在先念同誌的領導和支持下進行的,有了他的支持,才使我們克服重重困難,成功地進行了改革和實踐。
二、經曆10年風雨,《企業法》終於出台,這既是我國企業改革的重點成果,也為國企改革提供了堅實保證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順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簡稱《企業法》)。並決定於1988年8月1日開始執行。198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的通知。《企業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企業大法,是我國企業發展史上的破天荒,是經過長時間的醞釀、調查、討論、試點和廣泛聽取多方麵的意見之後產生的。前後經曆了10個年頭,草稿修改21次。時間之長,易稿次數之多,在我國經濟立法史上也是為數不多的。《企業法》的製定過程,是新舊思想、新舊製度激烈鬥爭的過程,是新思想逐步戰勝舊思想、新製度逐步戰勝舊製度的過程。《企業法》是在小平同誌的支持和彭真同誌親自領導下製定的。
粉碎“四人幫”以後,1978年7月中央頒發了《關於加快工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草案)》(即“工業30條”),取消了革委會,恢複了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和職工代表大會製。但是,由於指導思想上“左”的錯誤沒有糾正,仍然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廠長、副廠長按各自分工都直接對黨委負責,形不成以廠長為首的生產行政統一指揮。
1978年12月,小平同誌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要製定《國營工廠法》的建議。幾個月後,小平同誌又提出要實行廠長負責製。但這些指示由於當時曆史情況,一直沒有貫徹。到了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誌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的《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講話中,還專門講了一段要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提出可以實行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也可以實行工廠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還可以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主要是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隻有這樣才能把黨委從日常事務中解放出來,改進和加強黨的領導。小平同誌認為加強黨的領導,首先要改進黨的領導。可是當時小平同誌的意見沒有被大家所接受。
彭真同誌1979年恢複工作,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和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他為貫徹小平同誌的指示親自找我和國家計委副主任顧明談話,提出要起草兩個法規:《國營工廠法》和《經濟合同法》。這樣198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決定成立由國家經委牽頭的起草小組。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誌在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了有國務院59個部委和北京市參加的關於起草《國營工廠法》(後來改為《國營工業企業法》,簡稱《工廠法》)和《經濟合同法》座談會。彭真就如何起草《工廠法》作了重要講話。他指出:《工廠法》要調動四個積極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積極性,二是地方的積極性(包括省、地、市、縣),三是工廠的積極性,四是職工個人的積極性。特別是工廠與職工個人的積極性,《工廠法》如不能調動這些積極性,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或不能算完全成功。現在是見錢眼紅,中央、地方各分多少,沒個法是不行的,憑良心是不行的。製定《工廠法》要從實際出發,我們有什麼問題,怎麼解決,要先搞調查研究,這是個出發點,不能抄外國的,我們有我們的國情,但是外國的經驗要吸收。
根據小平和彭真同誌的指示,從1980年8月我們組織有關部門開始起草《工廠法》。1980年11月,按照彭真同誌的建議,由中央59個部委組成15個調查組,分赴四川、江蘇、上海、遼寧、北京、天津等16個省、市、自治區,對製定《工廠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
開始工作不久,由於當時我國的經濟體製改革剛剛開始,企業的領導體製和責任、權限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索,立法條件不夠成熟,主要是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條件還不成熟,一時難以製定。為了解決急需,國務院決定改《工廠法》為《工業企業暫行條例》,待條件成熟後再上升為法律。我們又把精力轉向了起草條例。
1983年12月,彭真突然打電話,要我和顧明去。彭真說,小平同誌下了決心,並說耀邦總書記意見也一致,傾向於實行廠長負責製。1984年1月16日又找王漢斌、宋汝棼、顧明和我,研究起草《工廠法》的工作。當時我建議加上中央組織部和全國總工會一共五家,組成三個混合組進行調研,三個組中五家都有人,可以先到上海、天津。彭真表示同意,並說:我也參加一個組,下去開調查會,可以找廠長調查2~3次,每次找幾個人;找工會主席調查2~3次,每次5~7個人;找黨委書記調查2~3次,每次5~7個人,回來議論,看看怎麼製定這個法。然後第二次再下去,頂多下去3次,爭取5月提交全國人大討論。他還講:這個法最好放在代表大會上討論,它是一個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