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12日到3月5日,彭真親自帶一個組先後到浙江、上海、江蘇調研。回來後,1984年3月24日,彭真專門給中央寫了一封信,將他在浙江、上海、江蘇作調查期間,就草擬《工廠法》的問題,同省、市負責同誌,部分國營工廠的黨委書記、廠長、工會主席等有關同誌,以及調查組同誌的談話整理成《關於草擬國營工廠法的談話要點》,報送胡耀邦、葉劍英、鄧小平、趙紫陽、李先念、陳雲同誌。3月25日小平同誌批示:讚成,工廠法最好早點搞出來。
我向中央書記處先後三次彙報起草《工廠法》的情況。第一次彙報是在1984年4月2日,主要彙報了四個問題:一是這次調查浙江、上海的活動情況和收獲;二是國營工廠內部實行什麼樣的領導體製;三是企業同外部的關係(在座談當中大家反映非常強烈,主要就是管得太多,婆婆多、攤派多、負擔重);四是根據彭真的意見,結合這次調查初步了解的情況,在國務院已經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的基礎上,搞出的《工廠法》初稿。
胡耀邦聽了彙報說:這回我明白了,過去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實行上是無人負責,無法負責,廠長也無力負責。耀邦實際是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的弊端總結出來了。這次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對廠長負責製進行試點。
7月14日—8月3日,彭真又和我們一起到遼寧、吉林、黑龍江,繼續調查研究《工廠法》的問題。這次我們在東北用了近一個月的時間。8月8日,我從東北回來,《經濟日報》的同誌采訪我,並以我的名義發表了一篇談話,題目是《認真貫徹廠長(經理)負責製》,其中許多是彭真的意見。
第二次向書記處彙報是1984年10月29日。在這次彙報中我主要講了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根據東北的調查,實行廠長負責製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開始搞《企業法》時是彭真負責,我主持日常工作。到遼寧大連調查之後,彭真就沒有再參與具體工作,以後就由我主持,但他一直關心這件事。1985年4月他出訪日本前還與小平同誌交換了起草《工廠法》的意見。
總之,這一年在彭真的直接領導下,進行了4次調查,開了一係列的座談會,還進行了一些試點。經過1984年一年的工作,我們把《工廠法》草案基本上定下來了。
第三次向書記處彙報是1985年1月10日上午。這次主要是中央書記處聽取廠長負責製試點工作座談會情況的彙報。在這次彙報中我主要講了四個問題:一是廠長工作座談會的情況;二是試點的情況;三是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四是下一步試點的一些想法。
中央書記處聽取彙報後提出了四條意見。意見指出:這幾年國家經委組織一些部門就改革企業領導體製、實行廠長負責製問題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並且在一部分城市裏進行了試點,取得了經驗,在這個基礎上提出的《工廠法》草案,對今後企業領導體製改革將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的經濟體製改革還在進行,理論和實踐都有許多問題一時看不清楚,需要進一步探索,改革中也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因為現在製定《工廠法》,可能會束縛經濟體製的改革,所以立法的條件和時機尚不成熟。還指出,總結建國三十幾年的經驗,實行廠長負責製比較符合我國工業企業的實際情況,因此要加快實行廠長負責製的步伐。並提出廠長的身份目前還看不準,請國家經委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提出意見來。
書記處決定《工廠法》可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暫不要正式通過,就是可以報送了,可以將草案內部印發。在企業中擴大試點、總結經驗、補充完善。1月11日我向彭真同誌彙報了向書記處彙報的情況。
從1985年開始我們工作的重點轉向人大,為人大審議服務。每次人大常委會討論,彭真同誌總是親自做解釋工作。
1985年1月15日,國務院第一次正式向六屆人大九次常委會提交了《國營工業企業法》草案審議稿。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草案說明。人大常委在審議《工廠法》時,討論很熱烈,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工業企業黨組織的責任到底是什麼。1986年11月15日,第二次向六屆人大十八次常委會作第二次彙報,這一次向人大常委會彙報的是第13稿,名字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簡稱《企業法》),即《工廠法》改成《企業法》。人大常委會沒有通過,雖然中央表了態,小平表了態,已向人大常委會兩次提交草案,但是有一批同誌說什麼也不同意,阻力很大。
以後又多次向人大常委會彙報都未通過,直到黨的十三大明確了企業黨組織的主要任務後,1988年3月5日,六屆人大二十五次常委會才同意把《企業法》草案正式提交3月25日召開的七屆人大一次會議。
中央為了慎重,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開會前,政治局召開全體會議,審議了《企業法》。在政治局討論和審議《企業法》,這是第一次。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順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決定於1988年8月1日開始執行,並將《企業法》全文在報紙上公布征求意見。這是立法中的第一個。在此之前立法,從來沒有把草案在報紙上公布過。這是根據彭真同誌的建議,將草案在報紙上全文登載廣泛征求意見。
《企業法》的製定過程反反複複,三次向中央書記處彙報,多次經人大常委會審議,其間中央政治局還討論過。產生這部法律如此困難,主要問題是企業的黨、政、工三者之間的關係,在三者之間最重要是黨政關係。具體講,就是書記與廠長的關係。我國的企業,要有黨組織,這是絕對不可少的。但是,對於黨組織在企業中的作用始終有不同意見,所以反映到《企業法》起草過程中,反反複複,都在這個問題上,《企業法》的產生很曲折。
《企業法》最重要的意義有三條:一是把企業的內部關係、外部關係、經濟關係和行為規範都明確了。它的核心是明確了企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是政府附屬物的地位從根本上得以改變。企業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應該是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有自我發展能力的實體。二是改變了長期以來的領導體製,適應了全黨工作中心的轉變,而且真正使廠長負起責任來,真正改變了黨不管黨的狀況。三是解決了企業領導人和職工之間的關係,明確了全體職工是企業的主人,必須實行民主管理,雖然是廠長負責製,但不能廠長一個人說了算,重大問題的決策要民主化、科學化。這三條是核心。可是要真正做到這三條,首先要做到政企分開,因為政府的職能不轉變,這三條都實行不了。再一點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以黨代政的觀念要改變。
《企業法》是我國企業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法律依據。從1978年12月小平同誌提出要搞《工廠法》到1988年8月1日開始執行,差不多整整用了10年時間。回想起《企業法》10年起草過程,以及其中的風風雨雨,我不禁感慨萬千,沒有小平同誌的堅決支持,沒有彭真同誌的堅強領導,《企業法》是很難誕生的。
回憶30年的難忘曆程,我們更加懷念老一代革命家,懷念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小平同誌,懷念改革開放的先行者先念同誌和彭真同誌,我們要牢記他們的曆史功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