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結論
本文內容借鑒了國內外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研究成果,從會計學的視角出發,采用規範研究與案例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在高等學校這一微觀角度上構建了一套與現行高校預算會計製度相銜接的規範統一、可操作性強的對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理論和方法體係,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研究中又針對我國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若幹特殊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思路和建議。
本文的主要結論是: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本質是高等學校為提供高等教育服務所耗費的資源的價值,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界定的成本為狹義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實支成本(財務成本),不包括高等教育的機會成本。教育的產出是多元的,高等學校的直接產品是高等教育服務。
以高等學校向學生提供一學年的教育服務量作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對象,是比較合適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應遵循企業成本核算的基礎、會計前提和原則,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除了應遵循一般會計原則之外,還應該遵循配比、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區分經常性支出和專用支出等原則。為了有效的進行成本分析和控製,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應根據其經濟內容分為人員經費成本、公用經費成本、資本性成本、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成本和其他成本5個項目。
結合我國目前高等學校會計核算的現狀和教育成本核算的特點,設置包括教育成本、間接成本、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養老保險費等在內的教育成本核算的會計科目。
參照企業成本核算過程,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可歸集為以下5步進行:
第一步,獲取教育成本核算所需的財務與非財務資料;第二步,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核算期;第三步,設置教育成本核算科目;第四步,記錄、歸集、分配、核算教育成本;第五步,編製教育成本報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還應將科研支出、固定資產折舊、職工住房補貼、職工養老保險費、高層次人才引進支出等特殊項目納入教育成本核算範圍。
進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目的就是為上級主管部門、學校管理層及社會提供及時、準確的教育成本信息,以便作出相應決策。而隻進行成本核算是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的,為此在成本核算工作完成後,還必須進行相應的成本分析、控製及信息披露工作,為上述信息需求者作出最終決策提供必要幫助。
對解決我國教育成本核算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針對前述我國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所存在的問題,建議采取如下解決對策:
1.改革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確保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信息的準確性財政部從2005年開始進行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相應改革,擬將事業單位的記賬基礎由收付實現製改為權責發生製和收付實現製相結合。改革現有的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全麵奠定了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礎。其中政府收支科目的分類改革在2006年完成,並正式實施於2007年1月1日。按照這一改革,高等學校對會計科目進行了重新的設置:按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離退休人員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對事業支出作了進一步細化;按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業務招待費等類別對支出內容進行了細化。經過上述一係列改革,奠定了高等學校實行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礎。
2.建立健全適合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製度及配套核算體係從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現狀來看,高等學校需要進行教育成本核算。但目前還沒有可以遵循的、規範統一的規定。因此,急需盡快建立必要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製度,並將成本核算製度納入高校日常管理製度範圍,從而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提供製度保證。為此,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應該盡早出台一套規範統一、操作性強的教育成本核算製度和準則,這些製度和準則的內容應側重於規範成本的範圍,認定哪些費用允許計入並以多大比例計入特定對象的成本,尤其是間接費用的認定與采用什麼樣的分配標準更為合理,並要求在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中公開披露決策有用的教育成本信息。這樣,各高等學校就能運用統一的方法來進行教育成本核算,核算出的教育成本信息更具有可比性,更有利於國家、學生及家長等社會各界的不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