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特殊問題(2)(1 / 3)

按照現代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土地不計提折舊,高校使用的土地也不應計提折舊。但土地作為一種稀缺的資源,高等學校進行教育成本核算時有必要核算其占用成本,隻是在核算時要區分不同情況:第一種情況,即高校有償征用的土地且地上有建築物,其土地成本已分攤計入房屋建築物原值中,土地價值隨同房屋折舊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不應再計提折舊;第二種情況是有償征用的土地沒有地上建築物,土地價值是單獨入賬的,按照成本費用原則,核算教育成本時,這類土地應按一定的標準單獨計提折舊,其折舊率應低於房屋建築物的折舊率,折舊年限可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來確定;第三種情況是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沒有原值。目前高等學校對這類土地折舊存在兩種看法:其一,無償劃撥的土地,雖屬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但因其未支付成本費用,所以這類土地不應計提折舊,避免計算時虛增教育成本。其二,盡管在財務上土地沒有發生實際費用,在計算實際成本時可不計算其成本,但在核算教育成本時,考慮到教育成本計算的完整全麵及科學性,要對土地價值按照同類土地市場價格進行初步估算,確定虛擬原值計提折舊。

(三)職工住宅的折舊問題

根據國家房改的要求,高校絕大部分職工住宅都已出售給教職工,產權發生了轉移,成為職工個人的商品,理論上不存在折舊問題。但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的售房款收入遠遠低於房屋的價值,因此,無論高校職工住宅產權是否發生轉移,其售房款和房屋價值的差都應作為折舊的基數,計提折舊。

職工住宅應提折舊總額=(房屋價值-售房款收入)×折舊率綜上所述,高等學校在進行教育成本核算時,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要持謹慎態度,慎重選擇折舊方法,一旦選定,在各期的核算時應保持一致,不能隨意變動。同時,在有關會計報表中將折舊的計提狀況、金額及計提方法等,應予以特別揭示,便於不同高校之間加以比較。

職工住房補貼計入教育成本的問題

按理論上講,職工實際工薪包括直接工資和間接的福利,直接工資通常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間接福利包括帶薪休假、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等。新中國曆史上實行高福利政策,住房采用分配製度,這種福利並不納入職工的工薪範疇。

1991年,國務院提出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總目標是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將現行公房的實物分配製度逐步轉變為貨幣工資分配製度。1998年,國務院提出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同時,全麵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製度。

從理論上說,學校應將對職工的住房補貼計入到教育成本中,在純粹的公積金製度下,學校每年為職工支付的公積金就是這種補貼的具體形式。但由於曆史原因,在陸續推進住房改革的過程中,出現了有的職工享受到了福利分房,有的職工雖然沒有分到住房但得到了貨幣形式的補助,並且在高等學校實際的會計核算中,福利分房不計入成本,發放的貨幣補助也被一次性計入當期支出,從而產生了教育成本核算不準確的問題。從實質上看,無論是福利分房還是貨幣補助,都是對職工曆史上低收入的補償,因此,對於這部分福利住房,應采用現行的重置價值以“攤銷”的方式計入教育成本。

2000年,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製度改革中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允許企業將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將按月發給無房老職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計入成本(費用);發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借鑒企業住房改革的做法,高校在核算教育成本中的住房福利費用時,將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給無房老職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計入教育成本中;對於已經福利分房的職工享受的住房福利費,以職工住宅折舊費的形式計入成本;發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數額巨大的,根據《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規定,采取按學校教職工平均工作年數(即從參加工作到退休之間的年數,一般可按30年計算)的方法進行分攤,按年度分攤額計入教育成本。

職工養老保險計入教育成本的問題

在我國,由於高等學校一直被劃分為事業單位,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的養老保險,不需個人繳納,而是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支付。但是,對於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政府撥款安排的隻是基本的退休費用,高等學校還要對退休人員進行大量的補貼。據統計,北京市高校退休人員的退休收入中,大約一半來自國家撥款,另一半來自學校的補貼。這樣一來,對於那些退休人員較多的曆史悠久的高等學校來說,便形成了一個十分沉重的負擔,傳統養老保險製度存在的弊端越來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