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特殊問題(1)(2 / 3)

3.高等學校自身立項的如學校設立的教研項目、學生科研(培養學生科研能力)等研究經費以及學校年終發給教師的科研津貼、科研獎勵和對科研項目(這裏主要是指基礎研究和為教學服務的應用研究,為企業開發研究的項目除外)的配套研究經費等都屬於為了提供教育服務而耗費的成本,應該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

4.對高等學校承接的與提供教育服務無關的某些橫向課題,不能將其開支計入高等教育成本,並且其在研究過程中所消耗學校的教學材料及人工擠占了教育支出的部分,還應從改課題經費中提出,用於補償高等學校教育成本。

5.對於承擔教學和科研雙重任務的教師的工資性費用,應根據教育部製定的《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中教師教學工作量應占全部工作量2/3左右的規定,2/3劃作教學支出,1/3為科研支出。其中1/3的科研支出部分,不能計入高等教育成本。

6.學校承接的其他縱向、橫向科研、教研項目所發生的支出,隻要與學校所提供教育服務相關有學生參與,並在參與的過程中學生的能力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那麼其費用支出可根據《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按照30%的比例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

固定資產折舊費計入教育成本的問題

固定資產是高等學校辦學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耗費也應是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主要內容。但由於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很多理論與實際的問題沒有解決,因此,在新的政策沒有出台之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也就成了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所麵臨的一個難題。

固定資產在其使用的過程中會發生有形或無形的損耗,並隨著損耗的過程而將其價值逐漸地轉移到相關的收益對象上去,從而構成收益對象成本的一部分。按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高等學校財務支出中不包含固定資產折舊因素,而固定資產作為教育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其磨損價值應該得到足夠的補償。這種補償就是將固定資產磨損價值以折舊的方式計入教育成本。具體計入的方式和方法可按如下內容考慮:

一、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範圍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製度》的規定,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按性質及核算對象一般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及其他固定資產等六大類。按照補償的要求,可將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分為應該計提折舊並計入教育成本核算的固定資產和不計提折舊、不計入教育成本核算的固定資產兩部分,其中應該計提折舊並計入教育成本核算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築物(教室、實驗室等);專用設備(大型實驗儀器、設備等);一般設備(一般的教學設施包括辦公用具等);圖書(全部用於高等教育服務);不計提折舊、不計入教育成本核算的固定資產包括:經營性的固定資產(包括後勤、產業集團及其他獨立核算經濟組織的校屬資產);附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包括附屬中小學、幼兒園、醫院、離退休人員健身設施等);文物、陳列品、土地、標本等其他天然長期資產;賬麵上無價值的資產;雖然在使用、但按使用年限已超過折舊期限的資產。

二、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

由於現行高校會計製度不要求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是按照其購進時的賬麵原值反映其價值的,現有的會計賬戶中反映不出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和已損耗的價值。特別是一些使用時期長久的房屋建築物和舊設備,賬麵原值已無法反映該資產的真實情況,如果單一按照其賬麵原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很不科學。

為了準確計算教育成本,對於已完全喪失使用價值但尚未進行銷賬處理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程序及時作出報廢處理,直接計入當年支出,不計入教育成本;對於仍可以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該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和剩餘使用壽命,並以評估後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對於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其購進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樣,可以使固定資產的價值與實際價值趨於一致,比較客觀地反映高等院校固定資產淨值的數額及其構成,以便使固定資產的狀況在會計報表中得以真實確切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