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會計分錄中,“固定資產”科目的金額應與高等學校基建完工結轉固定資產的金額一致。
(3)待攤支出的相關核算
目前,對於待攤支出的處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將支出中屬於本會計期間負擔的部分作為計入本期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支出處理,將以後會計期間負擔的部分作為待攤支出處理,然後在以後會計期間分期攤銷;另一種觀點則堅持將待攤支出全部作為不計入本期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支出處理,然後在以後會計期間分期攤銷。由於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會計期間比較長,如果在進行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是對當期所發生的那部分待攤支出不予考慮,勢必會影響當期教育成本的準確性。基於這一考慮,我們認為,在待攤支出的處理上,采用第一種方法顯得相對合理。為此,高等學校支付待攤支出時,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應編製的會計分錄為:
借:待攤費用(按項目)
貸:教育事業支出——待攤支出
以上會計分錄中,“教育事業支出”科目的金額應與教育事業支出中不計入本期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待攤支出金額一致。
攤銷時,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應編製的會計分錄為:
借:教育成本
貸:待攤費用
或
借:間接成本
貸:待攤費用
預提支出的相關核算高等學校發生預提支出時,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應編製的會計分錄為:
借:教育成本
貸:預提費用(按項目)
或
借:間接成本
貸:預提費用(按項目)
支付時,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應編製的會計分錄為:
借:預提費用(按項目)
貸:教育事業支出——預提支出
以上會計分錄中,“教育事業支出”科目的金額應與教育事業支出中不計入本期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預提支出金額一致。
3.對於應計入本期教育成本的支出,按照其與特定的成本核算對象的關係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
那些能夠十分明確地確定應由某一種具體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支出,其歸屬對象是確定的,這類支出相應地也就構成了該成本核算對象的一種直接成本,直接計入相應教育成本科目。對於所發生的計入直接成本的支出,按照其用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教學中發生的諸如教師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班主任津貼、軍訓費、試卷印刷費、資料講義費、實驗材料耗費等,以及教學主管職能部門發生的支出等針對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發生的各種支出;科研活動中發生的諸如本科教材改革項目、精品課程項目、發放給研究生的各種助理補貼等針對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發生的各種支出;學生支出中的獎學金、助學金等支出。
(2)間接成本
那些不能明確確定由哪一種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支出,由於無法明確劃分到某一個具體的成本核算對象上去,這類支出便相應地構成了一種間接成本。對於間接成本,應當先記入間接成本科目,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在不同的成本核算對象中進行分配,計入各教育成本科目,間接成本可按照支出部門分項反映。
4.將直接教育成本和間接教育成本進行必要的歸集和分配
對由於本期發生的高等教育成本,在進行分配和計算時,應分別按照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進行相應的歸集和分配。
(1)直接成本的歸集
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設置的“教育成本”賬戶,並按成本核算對象設置成本明細賬,將各項計入本期直接成本的支出轉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的“教育成本”賬戶相應明細賬的相關成本項目。在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中,可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借:教育成本(按成本核算對象)貸:教育事業支出(按支出項目)其中,“教育事業支出”科目的金額應與計入本期直接教育成本的支出金額相一致。
(2)間接成本的歸集
由於在高等學校的日常核算中,對於所發生的計入間接成本的那部分支出已經按照支出部門和成本項目進行了歸集,因此,在進行間接成本的歸集時,可以直接將各項間接成本通過設定的計算機程序,轉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係統的“間接成本”賬戶相應的明細賬的相關成本項目中去。並編製如下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