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實施基礎(8)(1 / 2)

範先佐(2004)提出將教育成本核算項目設置為工資、行政事業費、教學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於人才教育培養的科研費、與學生有關的費用等6項。這一設計思想基本上是比較完善的。

綜合上述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根據計入教育成本的支出的經濟內容而將其分為人員經費成本、公用經費成本、資本性成本、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成本和其他成本5個項目是較為適合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項目設置方法。

(1)人員經費成本

高校為在職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各種工資性費用,如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等構成了人員經費成本的組成內容。

(2)公用經費成本

高校為提供教育服務所發生的包括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交通費、會議費、培訓費、資料講義費、教材編審費、業務資料印刷費、實習費、畢業設計費、招生費、體育用品購置費、教學實驗用的實驗材料費等項支出在內的日常運行和管理方麵的支出構成了公用經費成本的組成內容。

(3)資本性成本

資本性成本主要指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按現行的《高等學校會計製度》,高校對固定資產都不計提折舊,現有的賬簿記錄隻能反映出在用固定資產的原值,卻反映不出現值。而在尚未實施的財政部《高等學校會計製度》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了對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要求。這其中必定包含了對正確核算教育成本的考慮。這是因為教學用固定資產耗費的價值,是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重要項目。為了把固定資產耗費合理地計入當期教育成本,需要對在用的固定資產重新評估,確定其現值和折舊年限,計算出當期應計提的折舊費。

(4)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成本

指高等學校向個人發放的包括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在內的各項補貼。

(5)其他成本

除了上述各項成本以外的其他與提供教育服務有關的支出,如高校的隱性支出——養老保險支出等。

(五)不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支出項目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定義將教育成本嚴格限定為提供教育服務所耗費的資源。因此,構成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隻能是高等學校投入的用於教育服務的各種教育資源,如果是用於其他目的,而非用於教育服務的,則這部分投入就不能構成高等學校教育成本。因此,在教育成本的歸類與計算中應將那些與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無關的費用,列為不計入教育成本的支出項目予以剔除,這些項目所消耗的教育資源的價值主要反映在學校的非教學活動方麵,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麵:

1.校辦企業支出

校辦企業是企業法人,實行的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因此,高等學校在校辦企業上所發生的那部分支出隻能算是一種投資行為,與學校的日常教育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並且按照高等學校教育體製改革的要求,不應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

2.後勤服務部門支出

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的高校所屬後勤服務部門所提供的膳食服務、招待所、車隊、維修等服務是直接麵向社會的,因此它所發生的支出及無償占用學校的房屋、設備和學校為其負擔的人員工資等與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務沒有直接關係,在計算教育成本時也應予以剔除。

3.離退休人員的各種經費支出

我國的高等學校目前尚未建立養老統籌製度,離退休人員的經費由各級財政撥款,不足部分由高校自籌解決。按照教育成本核算要求,離退休人員支出是以前教育成本的積澱,並不是為提供當期教育服務而發生的支出,與當期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無關,因此,離退休人員的各項支出不能計入當期的教育成本。另外,高等學校離退休人員所占教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同,建立較早的高等學校離退休人員較多,負擔較重;而新建或建立較晚的高等學校,離退休人員則相對較少,負擔較輕。如不考慮具體情況,一味將這項費用計入教育成本,則難以進行教育成本的橫向比較。因此,最佳的方法是采用一套統一養老費的計算方法,模擬計算學校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而對於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各項支出則不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

4.高等學校有特定用途或委托科研項目支出

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種類繁多,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用途,決定此項科研支出是否應計入教育成本。對於那些有特定用途或委托科研項目的支出,由於是與高等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無關的,因此也就不能將其計入高等學校教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