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斯坦福大學的RogerG.Noll將直接成本定義為:“直接成本是指可以明確地與一個項目相關聯的成本。”
美國西北大學的WilliamP.Rogerson則將間接成本定義為“間接成本是不能明確地歸屬到任何特定的項目的多個大學活動的聯合成本。”
由此可見,不論是政府、學者,還是管理機構、高等學校,不論是從廣義的角度亦或是從狹義的角度對高等學校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作出相應定義,其共同出發點都可歸集於成本的歸屬性,或者說成本的指向性。綜合各方麵定義可知,相對於高等學校來說,其直接成本指的是高等學校發生的能夠直接歸屬到特定成本對象的各項支出;而間接成本則是指高等學校發生的不能直接歸屬到特定成本對象的各項支出。
(四)高等學校教育成本項目的設置
1.高等學校教育成本項目的設置原則
由於教育成本核算的內容必須是在教育活動中為提供教育服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而高等學校的支出並非都是為提供教育服務而發生,因此,隻有把那些與教育活動無關的開支從教育成本的計算中剔除出去,才能正確計算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項目是為了提高等學校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合理調配教育資源,提供便於教育成本分析和控製的信息而在核算教育成本時設置的構成教育成本的費用類別。設置高等學校在進行教育成本項目時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1)有用性原則
成本項目設置應體現教育成本的經濟內容,提供管理所需要的相關經濟信息,提供便於教育成本分析、控製和評價的資料數據。
(2)完備性原則
成本項目的內容涉及應全麵,所有應計入教育成本的支出都應在所設成本項目中得到反映。
(3)連續性原則
各成本項目所反映的內容應保持相對的連續性,以保證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各類可比的成本信息。
(4)簡單性原則
各成本科目設置不必過於複雜,以利於各項支出的歸集和分配,並為成本核算提供便利。
2.高等學校教育成本項目的設置
對於教育成本項目的設置,一些學者提出了他們各自不同的設計思路:
王耕(1988)設計了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公務費、修繕費、業務費、差額補助費、折舊費、其他費用等在內的11個成本項目。這一設計過多地考慮了與當時會計製度的聯係,過於繁雜,並且其中的幾個項目也不是教育成本的內容,應該取消或調整,如離退休人員經費。閔維方、魏新、官鳳華(1994)從體現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支出功能和經濟用途的角度出發,基於改進政府的撥款方式,針對教育經費撥款目的,將高等學校教育成本劃分為包括教學費用、公共輔助教學費用、行政費用、學生服務費用、建築維修費、後勤服務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其他費用等在內的8個成本項目。這樣的劃分,從教育成本核算角度來看,缺乏可操作性,並且其中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後勤服務費用等屬於應予剔除的非教育成本的內容。
王善邁(1996)將高等教育成本分為包括學校教職工工資及福利性支出費用及學生助學金、獎學金、貸學金支出費用在內的人員成本;包括學校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等在內的公用成本及包括高校的建築物、房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公用設備的折舊費在內的固定資產成本等3項內容。這種成本項目的劃分與高校會計核算體係基本一致,應用操作性強,有利於高校在編製經費預算,考核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等方麵的工作,但存在成本項目設計過粗的不足,因而有待於進一步細化。
肖玉秀(1996)的設計是三個成本項目:直接費用、輔助費、管理費用。這一設計與其他設計相比,又顯得過於簡單,不能反映成本項目的功能,從中無法得到人員費用、業務費用、折舊費用等管理所需要的內容。
袁連生(2000)提出設置工資、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折舊費5個教育成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