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實施基礎(4)(3 / 3)

從世界範圍來看,對於會計期間的人為劃分並不是統一一致的,但基本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曆年製,另一類是跨年製。我國會計核算所采用的是曆年製,即把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一個會計年度,與我國的預算年度、納稅年度保持時間上的一致,每個會計年度又依時間順序劃分為4個季度、12個月份。與我國這種劃分形式相同的還有法國、瑞典,它們同我國一樣也采用曆年製。與此不同,美國、英國、意大利、日本、印度等國采用的劃分形式為跨年製,其中美國的會計年度是從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意大利是從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英國、日本、印度是從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由此所體現出的世界各國在會計期間劃分上的不一致,充分體現了會計期間劃分的主觀性和多樣性。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間,是指進行教育成本核算並報告教育成本的周期。這一周期既可與會計期間一致,也可與其不一致。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通常把公曆年度、財政年度、“自然”業務周期等作為劃分會計期間的標準。高等學校由於學生的在校學習期間不同,如專科3年,本科4年或5年,碩士生3年、2.5年或2年,博士生3年,由此產生了教育成本核算期間與學製不同的情況。中國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規定按公曆年度作為會計年度,而高等學校作為教學周期的學年度無法在時間上與公曆年度取得一致,因此產生了我國學術界在如何確定教育成本核算期問題上的諸多爭議。總體看來,可以將這些爭議歸結為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1)以公曆年度作為成本核算期的主張。其依據是: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是實現高等教育經費支出的主要經費來源,財政撥款采用的是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公曆年度,並且這樣一來,還可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高等學校會計製度》等製度所規定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為統一的會計年度的規定相吻合。所以,基於對財政撥款和學生培養的連續性及使教育成本計算期與現行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會計年度的考慮,高等學校在教育成本的成本計算期的確定上應以公曆年度為宜。

(2)以學年作為成本核算期的主張。其理由是:學校是按學年來組織教學的,並且學生所繳納的學費也是按學年收取的。將幾個學年的教育成本相加,很容易得到各年級畢業生培養周期的教育成本。

(3)教育成本核算期與學生實際培養周期一致的主張。就是把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自然業務周期作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間。其理由是:產品的生產周期決定了自然業務周期。學校的產品是畢業生,學校的“自然周期”就是學生實際培養周期。基於對成本計量的正確性考慮,將自然的業務周期確定為成本核算的期間比較適當。

基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會計期間的確定應該符合學校特定的運行規律,並且基於對高等學校所提供教育服務的特殊性考慮,在確定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會計期間時,不可能按照公曆年度確定,而應以學年度作為核算的會計期間。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高等學校教學計劃製定、日常運行和管理均是按照學年(當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劃分的。在學年度內,各類學生人數變化較小,基本保持相對穩定。而在公曆年度內,由於存在新生入學、畢業生離校等情況,會使學生人數隨之發生較大變化。如果以公曆年度作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會計期間,在學生人數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教育成本在不同年級學生之間發生不合理的轉移,無法提供科學、準確的各年級學生教育成本數據,從而不能為國家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相關管理及決策層提供它們各自所需的準確的教育成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