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提供方式上采用政府生產和政府補貼,而不采取由政府采購後提供給消費者的方式,主要是由於高等學校產品的信息不對稱而市場又不能有效配置所引起。
對於高等學校產品信息的不對稱特點,蒙克(Monk,1990)、溫斯頓(2000)等人作了如下分析:高等學校作為教育服務的提供者或教育產品的生產者,掌握著它所提供的教育服務或生產的教育產品的十分詳盡的信息。而對於作為接受高等教育服務或高等教育產品的消費者的學生來說,則缺乏對高等教育服務及產品的相關信息。而這種信息上的不對稱性正是由教育服務產品的消費特征——即時消費無法儲備所導致的。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消費者在消費的初期無法獲得所要消費的教育產品的詳盡信息,而這些詳盡信息隻有在消費的過程中逐步獲得。並且,如果采用市場化方式由企業生產高等教育服務,則會進一步加大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充分的情況,不利於消費者的利益,也不能有效配置高等教育資源。另外,從學校具有壟斷性、學校教育服務的消費決策與消費者是分離的等方麵考慮,市場也不能有效配置教育資源,不宜采用市場化方式由企業提供教育服務。再則,從人力資本投資方麵考慮,由於消費者通常會把購買教育服務視為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這一投資對消費者來說,其影響較為長遠,一旦決策失誤,將產生十分不利的後果,采用市場化方式由企業生產高等教育服務顯得更不可取。
綜上所述,上述各種理論從不同的角度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問題研究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成本理論從經濟學和會計學兩方麵對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的界定提供了理論依據;馬克思教育經濟學思想的闡述,為高等學校作為一種非物質生產部門提供教育服務以及教育服務作為一種產品進行成本核算提供了理論依據;公共產品理論揭示了教育服務是一種準公共產品,高校屬於非營利組織,高校具有非營利組織的經濟特征,為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特殊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實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前提基礎
任何一級組織都有著各自的具體目標。而這一目標的確定又受該組織的性質影響。這種性質就是它的社會定位,即社會定位決定了每一個具體組織的目標。因此,要進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我們就必須先清楚高等學校的社會定位,進而確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目標。
一、高等學校的社會定位
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各類組織大致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非營利組織,另一種類型是營利組織。營利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最終目標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回報和收益。非營利組織,其成立的目的不在於營利。按照其涵括的範圍,可以將其分為廣義的非營利組織和狹義的非營利組織:包括除企業組織之外的其他全部社會組織屬於廣義的非營利組織概念,而把政府部門排除在外的劃分則是狹義的非營利組織概念。根據美國會計學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及其他國家會計學術組織和行業協會的相關研究,結合我國的實際,我們可以從下述方麵去理解非營利組織的特征:
(1)它所提供的是一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並且所提供的這種服務是一種整體性的,這個整體既可以是某個社團,亦或某一行政區域,甚至是全體國民。
(2)區別於營利組織的最大特點在於它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非營利性。獲取額外收益是營利組織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最根本的目的,而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由於其對外提供服務或產品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它為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考慮的出發點,在對外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一般是不收費或低於其成本的收費,所追求的不是收益。這一點是營利組織所不能或不願做到的。
(3)這種服務不以獲取回報為目的。非營利組織運行過程中所需的資財,全部或部分地來自政府預算撥款、接受捐贈等,因此,在其開始運行時便是不圖回報的,不會像營利組織那樣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承擔受托經濟責任,並且在資財的使用方麵受到提供者的限製。由於非營利組織的資財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政府和捐贈人,因此其管理者就對資財的有效運用承擔相應的受托經濟責任,需要對資財的取得、運用、處置及產生的效果等方麵作詳盡的記錄,以便資財的委托人對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的考核及評價。
(5)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不提供財務業績信息。非營利組織會計主要是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財務收支活動及其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一方麵由於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資源不是出資人以投資的方式投入的,因而沒有所有者權益要素。另一方麵出資人又不要求經濟回報,沒有利潤計量要求,因而在會計要素中又沒有利潤要素。所以在它所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中,主要報告其財務狀況和出資人資財的收入、支出及結餘情況,而不報告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