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準公共產品在其提供方式上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為完全免費的政府提供方式,另一種則是混合方式,是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根據這些提供方式,相應的生產方式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方式,私人部門受政府公共部門的委托進行生產,這種方式下,私人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限定的收費標準,並且要與政府部門簽訂收費特許合同,但卻可以向消費者收取適當費用,政府則以財政補貼方式運用國家稅收收入,以“購買產品或服務”的形式彌補其成本,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第二種方式,生產分別在政府和私人部門的組織下進行,並且政府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均按照基本相同的標準向消費者收取適當費用,但其收費標準要低於市場標準,同時政府同樣要對私人部門給予財政補助;第三種方式,完全由政府直接組織生產,它所提供的準公共產品的直接成本的彌補方式一部分來自於采用統一征收的稅收資金,另一部分則來自於向產品的直接消費者(享用者)收取的那部分適當的費用。
(三)高等學校的主要產品——教育服務的準公共產品屬性
我們通常把消費效用分為有直接消費效用與間接消費效用。
前文所述,高等學校對社會所提供的主要是教育服務,因此,它的產品相應的也就是它所提供的各類教育服務。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教育服務在消費上具有它的特殊性。首先,就教育經濟學的內部產出或內部效益上看,受教育者在其接受教育後所表現出來的在知識、能力等方麵的增長以及其品行和價值觀念的養成等,是教育服務的直接消費效用的表現,這點側重於消費效用的角度,教育服務的間接消費效用。其次,就教育經濟學中所說教育的外部產出或外部效益而言,基於教育服務的直接消費效用的影響,受教育者隨著其自身的知識、能力的增長以及良好的品行、價值觀等內部產出的形成的同時,也使得受教育者自身在生產能力、創造能力和文明程度等方麵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相應地提高了受教育者在勞動力市場和社會活動的收入和地位,促進了社會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和諧。正是這種外部效益的存在,使得人們將教育支出看成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
從直接消費角度上看,教育服務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對此,可作如下理解:如果在原有學生數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名學生,邊際成本不為零,勢必會使原有學生所得到的教育服務水平受到影響:降低了教師對原有學生的平均關注水平;原有學生在校舍麵積、圖書、儀器等教育資源等的使用上相應減少。由此導致了學校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拒絕那些不付費的人員享受學校的教育產品。這樣一來就使得教育服務的直接消費蒙上了一層私人產品的色彩。公共經濟學權威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正是基於教育服務的直接消費這一特點,把教育服務看成是私人產品的公共供應。
部分的非競爭性和部分的非排他性是從間接消費角度上看教育服務具有的另一特點。一方麵,這種競爭性和排他性是使受教育者個人通過教育服務使得其自身在收入和社會地位上的隻有受教育者個人能夠從中受益,他人是無法與其共享的提高;另一方麵,教育服務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還表現為能使社會經濟更快增長、社會發展更加和諧,全體社會成員都可從中受益,一個人在享受這種收益的同時,無法排除其他成員得到這種利益,因而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所以,教育服務的間接消費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也正是基於教育服務的這一特點,在對教育服務的這一特點進行具體的分析之後,公共選擇理論的權威布坎南得出了教育是準公共產品的結論(布坎南,1991)。從個人的角度上看,接受教育服務是為了提高個人收入和社會地位,從社會的角度上看,提供教育服務是為了使社會經濟更快增長、社會發展更加和諧。因此,無論是對於受教育者個人還是社會,無論是接受教育服務還是提供教育服務所體現的都是教育服務的間接消費效用,因此,從這一基點出發,我們讚同布坎南的觀點,將高等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確定為準公共產品。
(四)高等學校教育服務的供給主體和供給方式
從前麵的內容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作為準公共產品,它的提供需要政府參與。而政府的這種參與又通過政府生產和政府補貼等兩種方式實現。對於高等教育服務而言,政府的參與具體體現為:政府直接開辦公立高等學校,其經費來源是財政資金;不收學費,隻收取較低的學費或按低於成本的某一標準收費;由政府向非公立高等學校提供財政資助或向非公立高等學校的學生提供資助。因此,對於高等學校來說,與企業組織形成運行方式上的明顯區別在於: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能直接或間接從政府和社會那裏得到必要的資金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