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實施基礎(2)(2 / 3)

(一)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及其特征

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準公共產品是將整個社會的產品按照公共產品理論所作的分類。三類產品各有其特征。

1.關於公共產品

對於公共產品,薩繆爾森在其出版的《經濟學》一書中對公共產品作了如下定義:“公共產品是這樣的物品:擴展其服務給新增消費者的成本為零,且無法排除人們享受的物品”。根據他的這一定義,人們歸納出了作為公共產品所具備的一般特征:

(1)該產品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即某一個人或某一廠商對該產品或勞務的消費或享用對其他人或廠商消費或享用該產品來說,不會產生數量和質量上的影響。對於非競爭性,我們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麵去予以理解:一方麵是邊際生產成本為零,即在供給量一定的條件下,增加一個消費者對供給者帶來的成本(並非增加一個消費者使供應者產量增加導致的邊際生產成本)為零;另一方麵是邊際擁擠成本為零,即對於既定數量的產品消費,增加一個消費者不會減少其他任何一個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消費數量和質量,或者說消費者的邊際機會成本為零。

(2)該公共產品在消費上具有非排他性,即受技術或成本的限製無法排除任何人(包括不付費者)的消費。也就是說某一個人或某個廠商對該產品或勞務的消費或享用不排斥、妨礙其他人或廠商對該產品同時消費或享用,或者說任何人無需付款,均可享用。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意味著可能形成“免費搭車”的現象,即免費享用公共產品的利益。同時具有這兩個特征的產品(包括服務,下同)就屬於公共產品。國防、社會治安等屬典型的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如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是與公共產品相反的同時具有消費的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準公共產品是在消費上具有部分的競爭性和排他性、介於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類產品。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公共產品理論對產品屬性的分類,是從產品的消費特性出發的。

2.關於準公共產品

純公共產品或勞務並不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們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更多的是介於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屬性之間的產品,既非純粹公共產品或勞務,又非純粹私人產品或勞務;既具有公共產品的部分屬性,又具有私人產品的部分屬性,即不能同時滿足純公共產品兩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要求的產品,這些產品可稱為“混合產品”,或者稱為“準公共產品”、“半公共品”或“半私人品”等。準公共產品一般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完全具有非競爭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準公共產品。此類產品包括兩種,一種是在具有非競爭性的前提下,技術上能夠實現排他但排他成本較高的產品,此類產品可視同為純公共產品;另一種是在具有非競爭性的前提下,能夠實現技術上的排他,且排他成本低,容易實現排他的準公共產品。

第二類是具有不完全的非競爭性但同時又具有非排他性的準產品,這類產品屬於“擁擠性的準公共產品”,雖然其效用可為全社會所享用,一部分人享用公共產品帶來的利益並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時從公共產品中獲得利益,但由於消費者數量的增加會導致擁擠,使得每個消費者從中所獲得的效益下降,即這種產品或勞務在消費者的人數達到擁擠點後,消費者人數再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擁擠成本(邊際機會成本)不為零,消費上具有一定的競爭性。

第三類是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不完全非排他性的產品,即“利益外溢性的準公共產品”,這類產品的效用不完全具有不可分割性,它所提供的利益隻能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是可分的,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另一部分則為所有者之外的人共同享用,不可分割,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既然產品消費的非競爭性產生於產品效應的不可分割性,而此類產品的效用部分可分,部分不可分,則該產品具有不完全的非競爭性。同時由於該產品效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分性,則該產品效益可以定價,在技術上能夠實現價格排他,不願意支付費用的消費者可以被排除在消費範圍之外,即消費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而此類產品又具有私人產品的屬性。因此,利益(效應)外溢性產品屬於準公共產品。

綜上所述,判斷一種產品是純公共產品或勞務還是準公共產品,可以按以下標準進行衡量:首先,判斷該產品在消費上是否具有非競爭性(包括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擁擠程度等),在具有非競爭性的條件下,則需再判斷該產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具有排他性則應繼續分析它是否能夠實現技術上的排他,如果不能夠實現技術上的排他,則該產品為公共產品;如果技術上能夠實現排他,還需考慮排他成本的高低,如果排他成本較高,則基本屬於公共產品;如果排他成本較低,容易實現,則為準公共產品。其次,在該產品不具有非競爭性的前提下,需進一步判斷它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如果不具有非排他性,則為私人產品;如果具有非排他性,則該物品為準公共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