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包括七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有關每一個報告主體的概括性信息,包括組織的名稱、地理位置、所屬的州、本單位的性質(公立或私立)、負責人的聯係方式、報告的有效期以及報告真實性的聲明。第二到第六部分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折舊與津貼、其他成本、遞延費用和保險費用,具體分為如何劃分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的標準、判斷特定對象成本內容的標準、直接成本的計價方法、存貨的計價方法、人工費用的處理方法、對於間接人工費用是如何分配的、間接費用是如何累計並對外分配的、間接費用的分配標準、折舊額的計算方法、資產的評估方法、資本化的原則、員工休假的處理方法等。第七部分為組織發生的中央管理費用對其他機構或項目分攤的方法。
(2)教育機構成本會計準則(CostAccountingStandardsforEducationalInstitutions)
該準則包括四個部分:
①成本會計準則9905.501(CAS9905.501)——教育機構估計、合計與報告成本的一致性(Consistencyinestimating,accumulatingandreportingcostsbyeducationalinstitutions)。該準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教育機構在核算特定資助項目的成本時采用與機構日常成本核算與報告相一致的原則,以確保成本實務具有可比性。這種一致性有助於確定資助項目的價格和比較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提供履行資助協議責任和義務的財務控製基礎。
②成本會計準則9905.502(CAS9905.502)——教育機構同一目的發生的成本分配一致性(Consistencyinallocatingcostsincurredforthesamepurposebyeducationalinstitutions)。該準則要求一類成本必須采用一個標準、一次分給其他資助項目與成本對象,類似成本對象的分配標準應該相同。
③成本會計準則9905.505(CAS9905.505)——教育機構不允許成本的核算(Accountingforunallowablecosts—Educationalinstitutions)。本準則確認了“不允許成本”,首次定義了“不允許成本”的概念,規範了不允許成本的會計處理,以提高成本核算的一致性,本準則是為了方便協商、審計、管理和結算資助項目。
④成本會計準則9905.506(CAS9905.506)——教育機構成本核算期間(Costaccountingperiod—Educationalinstitutions)。規定會計機構應采用財務年度作為成本核算期間,除非間接成本隻存在於少於一個會計年度,並且可以分配給該期間的成本對象;教育機構所采用的會計期間大於一個財務年度是已有的慣例;在特定的會計政策變更的過渡期內。
(3)“A—21”號令(CircularsA—21)
1999年,為了提高聯邦資助的效率和成果、簡化聯邦資助的申請與報告要求、提高對公眾的服務、為向那些提供服務的主體創造更為和諧的條件,美國聯邦政府發布了“聯邦財務資助管理提高法案”(theFederalAssistanceManagementImprovementActof1999),該法案也稱“公共法令106—107”(Pul.L.106—107)號,主要規範由聯邦提供資助的合作協議、貸款、獎學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