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外學者對教育成本分類的研究
科恩(ElchananCohn,1979)在他的《教育經濟學》一書中對教育成本進行了相應的論述,但沒有直接給出教育成本的定義,隻是列示了教育成本所應包括的內容,並把教育成本分成了兩大類,即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他認為,直接成本應該包括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和學生因上學而發生的支出兩部分;間接成本主要包括學生因上學而放棄的收入、學校享受的減免稅款以及用於教育的建築物和土地等資產損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等。美國高等教育經濟專家約翰·斯通,將高等教育成本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基本教學成本,美國會計標準中列為“教育一般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圖書、設備、行政管理、基本學術計算等開支,以及其他資金如地租等,這些成本是高等學校完成其教學和基礎研究或學術任務的支付,其中不包括特別撥款或合同經費。第二類成本包括用自有資金或撥款開展的聯合研究或特別活動開支,這筆資金特別重要,是上述活動開展的基礎。第三類是學生生活成本。包含學生的夥食、住宿、衣服、娛樂以及其他不管是不是一名學生都應支出的開銷。從這個意義上說,雖然這項成本並不是全部都能與高等教育發生相應的聯係,但對於學生及其家庭來說,在其發生時卻是由學生、家長、納稅人或高等學校等來支付的,其承擔主體是與學費或書費一樣的。
第四類是作為學生而耽誤的贏利(實際上是耽誤的實際生產)。因為作為學生,勞動力隊伍中就少了相應的人手。對於大學年齡組人員來說,在勞動力隊伍中,他們屬於極其重要的有生力量,但因為成為學生,此預期目標就不能實現。從理論上講,由此產生的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二)國內學者對教育成本分類的研究
1.以教育成本負擔為標誌的分類方法
1988年曾滿超教授提出的成本分類方法是以教育成本負擔為標誌。
這種分類法為進行教育成本分析提供了許多便利,但有其不足之處,表現在:
①將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表述為貨幣成本與機會成本,在概念上無法與會計學相吻合。教育貨幣成本從概念上去理解,無論是稱為財務成本還是稱為實支成本,都是指實際支出的成本,這是從會計學的角度所做的概念;教育機會成本,是因為資源用於教育而損失的將這部分資源用於其他方麵所獲得的那部分價值,屬於教育經濟學的概念。而教育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的概念更多地從會計學的意義上分析,即以與成本對象的關係來確定。教育直接成本是與教育成本對象直接相關,能經濟方便地追溯到教育成本對象上的成本;教育間接成本是與教育成本對象相關,但不能經濟方便地追溯到各個教育成本對象上的成本。
②按照成本必須是資源的實際耗費這一公認準則,將資本性投入全部作為機構成本(教育機構成本)的一部分是不恰當的。隻有耗費掉的那部分資本性投入才能構成相應的機構成本,而那部分未耗用掉的資本性投入,由於尚未形成實際消耗,因此不能將其作為教育機構成本對待。並且對於這部分作為將資本性投入所形成的資產,也隻能是按一定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在各成本計算期內的相應的折舊金額。這裏的機構成本是廣義的成本概念,而不是教育活動實際耗費的資源價值。
③將教育成本分為家庭成本與機構成本,但教育成本不等於家庭成本與機構成本之和。因為家庭成本和機構成本中有交叉內容存在,如家庭成本中的學費,作為學校的收入,可以用於學校的資本投入或經常性支出,從而構成了機構成本的一部分。
2.適合小學使用的分類方法
學者韓宗禮、高建民於1990年提出了類似於曾滿超教授的從教育成本的負擔主體出發進行成本分類的方法。所不同的是具國撥教育事業費(含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國撥教育基建費(含固定資產折舊基金)社會助學捐集資學校創辦用於本校教育的部分。
直接成本中流通資金不用於教育可能獲得的收入(以銀行年利息為準)學校建築或土地不用於教育可能獲得的收入(租金或轉化為貨幣可能獲得的銀行利息學雜費、書本文具費、生活差距費等體到小學生教育成本的分類,比較適合小學使用,這一分類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擴大了機會成本的範圍,將損失的固定資產收益作為教育的機會成本,將“直接成本中流通資金不用於教育可能獲得的收入”作為一項機會成本,從而使其在數量上相當於完全的“資金成本”。這一思路雖然可取,但不足之處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