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文(HenryM.Levin,1983)認為,從經濟分析的角度分析,機會成本是教育投入成本最合適的定義,它可以通過在其最佳使用狀態下的價值來衡量。因此,教育成本不僅包括人員、學校設施、供給和設備等方麵支出的公共教育經費,也包括學生及其家長在教育上的私人成本(直接私人成本,諸如學費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雜費、課本、校服、交通等)和學生放棄的機會成本(間接私人成本,諸如放棄的收入和其他生產活動);還包括私人對教育的貢獻(個人、家長或私人組織的貨幣或實物貢獻)。
美國高等教育成本委員會(NationalCommissionontheCostofHigherEducation,1998)在“關於高等教育成本與價格的簡明直言”報告中將教育成本定義為教育機構為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所耗費的資源。
約翰·維澤和舒爾茨作出了對教育成本的最早的表述,並且從最初的將教育成本等同於教育經費,到後來認識到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時兩位學者對教育成本的不斷認識的過程,也為學者們的後續研究指明了方向。美國高等教育成本委員會提出的教育成本定義,其目的主要是確定高等教育價格,因此它所確定的教育成本僅為教育機構的財務成本,不能作為教育成本的準確定義。但是,在確定高等學校的教育成本的概念時可以借鑒。
(二)國內學者對教育成本概念的研究
對於教育成本概念的研究,我國學者各有其觀點:蓋浙生在其《教育經濟學》(1982)一書中指出,由於教育活動是一種教育服務,因此可以將其按教育生產者(即教育機構)的成本和教育消費者(即學生)的成本進行劃分。劃分後,它們之間的關係可以用如下公式表達:
教育成本=教育生產者的成本(即直接成本,亦即公私立教育機構之費用支出)+教育消費者的成本(即間接成本,亦即機會成本)閻達五、王耕在《教育成本研究》(1989)一文中指出,教育成本是指教育過程中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價值形式總和,包括直接用於培養學生可以用貨幣計量和表現的勞動耗費的有形成本(直接成本)和進入勞動年齡的學生由於上學而未就業所放棄的收入的無形成本(間接成本和機會成本)兩部分,是培養每一名學生所耗費的全部費用。
王善邁在《教育投入與產出研究》(1996)一書中對教育成本的概念做了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將教育成本定義為用於培養學生所耗費的教育資源的價值;另一種解釋則是將教育成本定義為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培養學生由社會和受教育者個人或家庭直接或間接支付的全部費用。
霍文達(1998)在《教育成本分析》一書中將教育成本定義為:各級各類學校的在校生在學習期間所耗費的全部費用,包括直接和間接消耗的物化勞動與活勞動。並將教育成本按來源渠道及使用性質分成了社會直接成本、社會間接成本、個人直接成本、個人間接成本。
袁連生在《教育成本計量探討》(2000)一書中指出,應借鑒企業成本的概念,在保持教育成本概念本質內涵的前提下,形成一個可以用於多種目的的教育成本概念體係。這一概念體係具體劃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包括財務成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社會成本和個人成本、經常性成本和資本性成本等概念,是對實際發生或支付的教育資源耗費進行計量分類而形成的成本概念;第二個層次包括機會成本、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標準成本和責任成本以及邊際成本等概念,是根據教育決策和教育成本分析的需要對教育資源的耗費進行計量分類而形成的成本概念。
周元武、陳德剛(2005)將高等學校教育成本理解為“高校這個會計主體為培養學生這個目的而付出(或可能要付出)的用貨幣測定的價值犧牲”。
通過以上學者對教育成本所做定義的分析中不難發現,雖然在我國教育經濟學界與會計學界對於教育成本的定義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但其中卻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即教育成本的本質是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務而耗費的資源價值,它既可以表現為貨幣支出的教育資源的購買價格(實支成本或貨幣成本),也包括因資源用於教育而造成的價值損失(機會成本)。
二、國內外對教育成本分類的研究綜述
對於教育成本的分類,是迄今為止一直沒有解決的一個世界性問題。到目前為止,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有關教育成本的國際標準化分類。目前對教育成本的相關分類,也隻是教育經濟學界和會計學界對教育成本的分類提出的自己的觀點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