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注意使用精練、簡捷的說明式語言,直截了當地提出措施和建議
不要濫用修飾、形容詞語,也不需要過多的分析論證。
320.怎樣寫好“規則”?
【解答】“規則”屬於規定和準則相結合的規章,是對某項工作、某一事項或某一活動所作出的規範性要求。它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維護工作紀律、公共利益和某種秩序,以保證工作、生產和生活等的正常進行所製定的行為準則。
規則所管理、製約的對象和範圍比較集中、單一,多是側重於某項或某方麵的工作。
作為以某種行為為對象而製定的共同準則,規則屬於行政規章性質的公文,具有針對具體場合的具體行為以及自上而下製定的特點。規則的內容結構通常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標題
規則的標題一般有主要內容和文種兩個要素組成,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產地規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也可由製定規則的機關或單位名稱、主要內容和文種三個要素組成,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等。
標題之下應注明規則通過的機關名稱和通過日期,用圓括號括入。
正文
正文是規則的核心內容。撰寫時應當首先用一個自然段說明製定規則的目的、應當遵循的總方針以及適用範圍,以便給人以總體認識;然後分別提出對各類問題的處置要求,包括應遵循的方法、措施、注意事項以及獎懲等項內容。在具體的結構形式上,可以采取條款式、序言加條款和章斷條連式三種形式。其中條款式結構用於內容比較簡單的規則,通常是在第一條主要寫明製定規則的緣由和目的,而後依照內容的主次,逐條將應當遵守的規範事項列出;序言加條款式的寫法是在規則的條款之前先用一段文字說明製定規則的緣由和目的,並用“為了……製定本規則”或“為此,特製定以下規則”之類的固定語提領具體的規則條款;章斷條連式的寫法一般用於內容複雜、層次較多的規則,其寫法與其他相關的規章製度類公文相同。
寫好規則的要領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要注意體現針對性
規定是對某一特定事項的規範性要求,是該項工作或活動的準則,因此,在寫作時必須注意講求針對性,要全麵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力求做到周密詳盡,責任明確,是非清楚,賞罰分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2)要注意把握內容表達的先後順序
撰寫規則,其條款應當直接涉及管理範圍內的特定對象,條文內應當先說規範,後提要求;先倡導,後禁止,做到內容明確,要求具體,便於理解和執行。
(3)要區分規則與守則在寫法上的差異
規則與守則雖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在內容要求、條款安排以及語言運用方麵都有比較明顯的不同。從內容上看,守則內容著重倡導、引導、教育有關人員遵守一定的行為、品德規定和規範,一般不寫對違反者的處理;而規則既要寫有一定約束力的規定和規範,同時還要寫明對違背者的處理意見的要求。在條文安排上,守則一般按從原則到具體、從一般到特殊、從主要到次要的順序安排條文,其篇幅短,條文少;規則則一般按從原則到具體,依照工作程序從前到後、從直接到間接的次序安排條文,其篇幅視內容可長可短,條文多少不等。此外,在語言運用上,守則多使用倡導與禁止相結合的對比的祈使句,使語氣更為緩和,易於被接受;規則多從正麵作出規定,既用祈使句,也使用陳述性的說明句,說明該怎麼做。
321.怎樣寫好“細則”?
【解答】“細則”是為了更好貫徹實施某一法規而對其中某些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的法規性公文,例如,《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2002年1月15日由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是為具體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而製定的)。
細則是從行政法規中派生出來的是行政法規的補充和延伸,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是規章性
全國人大和國務院不使用這一文種,通常是下級機關為實施上級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而製定的,就其性質而言屬於行政法規。
二是細致性
辦法側重於措施、步驟、程序等方麵作出規定,而細則是側重於原法規、規章界限範圍的劃分、概念、措施的解釋,比實施辦法更詳細具體。
三是依附性
細則就是對原有法規、規章的派生文字,必須依附於原件,不能獨立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