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①;慅嬰②;共③,艾畢④;菲⑤,對屨⑥;殺,赭衣而不純⑦。治古如是。”是不然。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為輕刑邪?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征⑧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⑨者也。一物失稱⑩,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謂也。

【注釋】

①黥:古代一種刑罰,在犯人臉上刺字,再塗上墨,也叫墨刑。②慅:通“草”。嬰:通“纓”,帽帶。③共:通“宮”,破壞生殖器的刑罰,所謂男子割勢,女子幽閉。④艾:通“刈”,割。畢:蔽膝,縫於長衣之前,是古代官服上的一種裝飾。⑤菲:通“剕”,砍掉腳的刑罰,也稱刖刑。⑥屨:麻鞋。⑦純:衣服的鑲邊,此指衣領。⑧征:通“懲”,懲戒,通過懲罰而引起警戒使以後不再幹。⑨以類相從:指善有善報、惡有惡報。⑩稱:相當。失稱:失當,指爵位、官職、獎賞、刑罰的頒發實施沒有做到以類相從。

【譯文】

社會上那些庸俗的創立學說的人說:“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沒有肉刑,而隻有象征性的刑罰。用黑墨畫臉來代替臉上刺字的黥刑;割鼻子的劓刑,用係上草製的帽帶來代替;閹割生殖器的宮刑,用割去衣服前的蔽膝來代替;砍掉腳的剕刑,用穿麻鞋來代替;殺頭的死刑,用穿上紅褐色的衣服而不做衣領來代替。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就像這樣。”這種說法不對。

以為當時已經治理好了麼?那麼當時的人根本就沒有誰再會犯罪了,那就不但用不著肉刑,而且也用不著象征性的刑罰了。以為當時的人有的還是犯罪了而隻是減輕他們的刑罰麼?這樣的話,那就是殺人的不會被處死,傷人的不會被懲罰。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平常人就不知道憎恨犯罪了,禍亂沒有比這更大的了。

大凡懲罰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止暴行、反對作惡,而且防範未來。殺人的不被處死,而傷害人的不受刑罰,這叫做優惠暴徒而寬恕強盜,不是反對作惡。所以象征性的刑罰恐怕並非產生於治理得很好的古代,而都是產生於混亂的現代。治理得好的古代並不是這樣的。凡是爵位、官職、獎賞、刑罰都是一種回報,與行為的類別相應的。一件事情賞罰失當,那就是禍亂的開端。德行和地位不相稱,能力和官職不相稱,獎賞和功勞不相當,刑罰和罪過不相當,沒有比這更不吉利的事了。

從前周武王討伐商王朝,懲罰商紂王,砍下了他的頭,把它掛在大紅旗的飄帶上。征伐暴君,懲治元凶,是政治上的豐功偉績。殺人的被處死,傷人的被懲罰,這是曆代帝王所相同的,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麼時代傳下來的。刑罰和罪行相當,社會才能治理好;刑罰和罪行不相當,社會就會混亂。所以社會治理得好,刑罰就重;社會混亂,刑罰才輕。因為在治理得好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重;在混亂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輕。《尚書》上說:“刑罰有的時代輕,有的時代重。”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文】

世俗之為說者曰:湯、武不能禁令。”曰:“是何也?”曰:“楚、越不受製。”是不然。湯、武者,至天下之善禁令者也。湯居亳,武王居鎬,皆百裏之地也,天下為一,諸侯為臣,通達之屬。莫不振①動從服以化順之,曷為楚、越獨不受製也!彼王者之製也,視形勢而製械用,稱遠邇而等貢獻,豈必齊哉!故魯人以簷,衛人用柯,齊人用一革,土地形製②不同者,械用備飾不可不異也。故諸夏之國同服③同儀④,蠻夷戎狄⑤之國同服不同製。封內甸服⑥,封外侯⑦服,侯衛賓服⑧,蠻夷要⑨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⑩,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終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夫是之謂視形勢而製械用,稱遠近而等貢獻,是王者之製也。彼楚、越者,且時享歲貢終王之屬也,必齊之日祭月祀之屬,然後日受製邪?是規磨之說也,溝中之瘠也,則未足與及王者之製也。語曰:淺不足與測深,愚不足與謀知,坎井之蛙不可與語東海之樂。此之謂也。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