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充分運用談判技巧(2)(1 / 3)

第一個談判者隻需要做到使對方產生“真不想再和這種人談下去了”的反感便夠了,不過,這樣的戰術,隻能用在對方極欲從談判中獲得協議的場合中。當對方有意借著談判尋求問題的解決時,是不會因對第一個談判者的印象欠佳,而中止談判的。因此,在談判前,你必須先設法控製對方對談判所抱持的態度,如果是“可談可不談”,那麼“白臉”與“黑臉”戰術便派不上用場了。

前麵已經提過,談判以在自己的地盤上進行較為有利,但是,在使用“白臉”與“黑臉”戰術時,卻反而以在對方的陣營中進行談判為佳。不管第一位上陣的談判者用什麼方式向對方“挑戰”,如果談判是在對方的陣營中進行的話,基於一種“反正這兒是我的地盤”的安全感,對方通常不會有過度情緒化的反應。所以,當第二名談判者出現時,他們的態度自然也不至於過份惡劣了。

相反地,若談判是在自己的地盤進行,而對方又被第一位上陣的談判者激怒了的話,便很可能拒絕再度前來,或者幹脆提出改換談判地點的要求。一旦談判地點變更,對方便可能所以而擺脫掉上回談判所帶來的不悅,重新振奮起來,以高昂的鬥誌再度麵對你的挑戰。果真如此,那麼“白臉”與“黑臉”戰術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

“白臉”與“黑臉”戰術的功效是源自第一位談判者與第二談判者的“聯線作業”上。第二位談判者就是要利用對方對第一位談判者所產生的不良印象,繼續其“承前啟後”的工作。第一位談判的“表演”若未成功,第二位談判者自然也就沒戲可唱了。

2、欲擒故縱的談判術

談判時留一條退路給對方是很重要的。退路也有很多種,它可以是讓對方退出談判的藉口,也可以是讓對方保住麵子的下台階。這就是談判術語所說的“留一扇門”的含義。

我們所說的第一種“門”就是欲擒故縱。談判時切忌咄咄逼人,強迫對方立刻就在談判桌上做出決定。許多人都會對這種壓力感到緊張,甚至反感。我們常常看到一些生意人在顧客上門時,就隨侍在側,讓顧客覺得很不自在,我們大多都會匆忙溜一圈,然而奪門而出。這就是沒有留退路的結果。因此,我們通常都會建議談判者,要欲擒故縱:明明很想要,卻要故作輕鬆隨意,讓對方去思考一下,這樣對方才會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心悅誠服地跟你做成買賣或達到協議。

你也許要問了:如果對方回去了,結果一去不複返,那又該怎麼把他“擒”回來呢?

這種情況下,“創造第三者”是可用的方法。告訴對方有了“第三者”,讓他害怕有人捷足先登,對方就會趕緊回頭和你簽約的。

你也可以打電話問對方,看看他還需要些什麼資料,或希望你先去見什麼人。如果對方說得出資料(比如財務報表等),或某個人的名字,那你就知道問題卡在哪裏了,你也就可以對症下藥了。

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再寄一份資料給他,然後以它為“引子”,打電話問他看法如何,引他“談”,然後在談話中再去思考應對之策。

如果你用了上麵這三招都“擒”不回來對方的話,那就表示對方現在還沒有需要,或還沒感覺到有談判的必要。這時你千萬不要著急,應該還是要很有禮貌地暫時退到一邊,給對方一個呼吸的空間,但要保持一些接觸。每隔一段時間,有什麼資料寄一下,說不定對方有一天會改變主意的。

其實,在男女的交往中,也是一樣。你也許有這樣的經驗或看到過這樣的情形,用緊追盯人的方式去追女孩子,你的想法也許是,先讓這個女孩習慣在生活中有你的影子,久而久之依賴漸深,她就離不開你了。但結果不少是失敗的。敗就敗在隻知道“擒”,而忘記了偶爾還得“縱”一下,這也就是欲益反損的道理。

3、限定期限,出奇製勝

出其不意,發出最後通牒提出時間限製。

在談判中,期限能使猶豫不決的對手盡快做出決定。

為了某種協議的需要。還采用一種虛假的、人為的限定期限,又稱為“最後期限陷阱”。

談判專家科恩曾說:時間是除信息和權力之外影響談判結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談判過程中,對於某些雙方一時難以達成協議的問題,不要操之過急地強求解決,而要善於運用限定期限的談判策略,規定出談判的截止日期。在限定期限不可避免地來臨之時,迫於限期的無形壓力,對手就會放棄最後的努力,甚至迫不得已地改變原先的主張。這種策略又被稱為“死線”。

在美國某鄉鎮有一個由12個農夫組成的陪審團。在一次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陪審團中11個人認定某被告有罪,隻有一個人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該被告無罪。因為陪審團的判決隻有在其全體成員一致通過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是陪審團中認定被告有罪的這11個人花了將近一天的時間勸說表示不同看法的那個人。此時,忽然天空中烏雲密布,眼看一場大雨就要來臨。那11個農夫急著要在大雨之前趕回去,收回曬在外麵的幹草。可是,持不同意見的這位農夫仍然不為所動,堅持己見。那11個農夫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他們的立場開始動搖了。隨著“轟隆”一聲雷鳴,那11個農夫再也等不下去了,轉而一致投票讚成持不同意見農夫的意見:宣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