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進一步發揮政協民主協商的功用和效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2)(1 / 2)

吸納包容:有利於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

各級黨委、政府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充分聽取各民主黨派以及黨外各界人士的意見,集思廣益,使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見和主張在國家體製內得到充分表達,有利於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失誤。同時,政協民主協商堅持求同存異,蘊含著參與、合作、包容的精神,既反映多數人的普遍願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既聽讚同、一致的意見,又聽取批評、反對的意見,能夠把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調動和凝聚起來,最大限度地形成統一意誌,形成推動科學發展的強大合力,保障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

凝心聚力:有利於鞏固穩定團結的社會基礎

政協作為最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和政治協商的載體,認真研究新情況、新變化,有效地加強同各方麵人士包括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的聯係,通過製度化的人事吸納機製,將新生社會階層以及各方麵的代表人物整合到政協組織中來,並根據社會階層的演化變遷情況,及時地調整並合理設置界別,充分發揮界別聯係麵廣、委員業務精通以及對界別群眾影響力強的優勢,引導各界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利益關係,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擴大共識,促進和諧。

四、推進民主協商的障礙和途徑

多元梗阻:新形勢下民主協商的難題

一是利益多元削弱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期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最深刻的變化表現為利益的一元化、平均化轉變為利益的多元化、差異性。在市場化改革中“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對利益的追求已經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一種強大的推動力”。這樣就不可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和利益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我國現階段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現行的政府體製尚未能夠有效提升政治體製的吸納能力,一時難以滿足不同利益階層的所有需求,因此群眾對參與政治的期望不高。

二是傳統政治參與抑製了公民參與的主體意識。我國傳統的政治參與方式主要是依靠憲政下的政黨和社團來維持運行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思想甚至演繹為經濟壓倒一切。這種單向度的發展引發了諸如收入差距、貧富分化等一係列問題,給社會帶來了諸多的不和諧,政治參與作為有效解決這些矛盾的一種機製也因為政治體製改革的相對滯後而出現了梗阻。片麵的“經濟”政治或者“發展”政治並不能自然地解決政治參與難題。公民政治冷漠,政治參與的形式化、隨意化、非製度化成為一種常態。

三是精英決策和法律模糊限製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權限。目前,我國仍然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決策機製,決策權力主要集中在執政黨和政府主要領導手中(即精英決策),多元化的社會利益表達與綜合仍然無法由社會結構承擔,這種決策機製限製了公民的參與權限,使公民參與更多為一種間接參與。另一方麵,有關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法律規定甚為模糊。我國《憲法》第2條第3款雖然規定:“人民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也隻是從總體上確立了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具體如何去進行有效的政治參與,散落在黨章和各個政治社團章程的規定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和指導政治參與的實踐意義。相比少數精英人士,更多的普通民眾,政治參與的當然主體卻處於邊緣化狀態。

多管齊下:加強民主協商和政治文明建設

堅持和完善人民政協這種民主形式,對有效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推進當代中國政治發展具有重要現實價值。但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民主協商的有效展開,製約了當代中國政治發展進程。從當代人民政協的實踐模式看,應著重推進以下幾個方麵的完善和發展:

1.完善操作規程,實現協商民主運行的規範化。在我國多黨合作的製度中,政治協商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隨意性較大。雖然中央兩個《意見》下發後,為克服和減少這種隨意性提供了政策依據,但仍然需要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諸如參與協商的界別和人員、協商內容的確定、協商進行的原則和規則以及協商成果的處理及反饋等,努力使協商過程成為可量化的操作過程。要改變以往政治協商的實際運作中,黨委先有傾向性或實質性意見,然後通過協商賦予黨委意見合法性與民意基礎的做法,使協商真正成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係統工程中的一個鏈條。另外,參加政協的各界別都要模範地遵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政治協商的各項規定。在製度安排上,不僅要保證參加政治協商的各界別有充分的準備時間、規範的運作程序,而且要對各界別有具體的要求,避免走過場,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協商的基本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