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清
摘要:在我國民主政治架構中,協商民主已成為與選舉(票決)民主相並列的一種民主形式。人民政協作為這種民主形式的集中體現,不僅與中國傳統文化形態相適應,而且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特點,推動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本文試從該處著手,深刻闡述政協民主協商的理性內涵和曆史軌跡,探究它的特征和功用,並從破解民主協商障礙的角度,提出了幾點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政治建設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發〔2006〕5號)中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麵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不僅指明了協商民主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指明了社會主義中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聯係和區別,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拓展了新的空間和新的發展方向。
一、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政治架構
選舉民主:實現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義
民主,是一種有別於君主獨裁和寡頭統治的政府形式,人民當家做主管理國家事務是其基本要義。但是,在複雜的政治實踐中,由人民直接管理國家事務是不現實的。於是,讓少數人在多數人的同意或委托下執政,同時受到多數人的製約和監督成為民主政治的必然選擇。而體現對執政者或代表的有效製約和監督的最科學可行的形式就是選舉,選舉無疑體現的就是多數人對自己代表的授權與控製。“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選擇領導人,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本質,那麼民主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平等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那種方法產生的政府。”可見,在亨廷頓看來,選舉是民主的本質,是民主的直接體現和基礎,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從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實踐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和基層村民自治選舉已經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民主形式;而且選舉法的各項原則和程序設計也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原則,符合民主的特征要求,能直觀地反映出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本質。
協商民主:票決約束下的理性選擇
當然,以票決為主要途徑的選舉民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如:在選舉過程中實行的多數決定原則,使少數人的合法權利可以合法地被否決;一些贏得多數人選票的政治精英,可以合法地根據自己的意誌來決策,而不再顧及選他的多數人的利益;在多數票決規則下,操縱投票程序就可以控製表決結果,選舉中出現“投票結果無法表達民意”等情況。因此,西方學者在20世紀後期提出了“協商民主”一詞,用來批判和修補資本主義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的民主模式。所謂協商民主,指的是“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對話、討論、審議和協商,提出各種相關理由,尊重並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廣泛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利用理性指導協商,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政治合法性”。與選舉民主相比,它的典型特征是:①主體多元化和組織化。政黨或政府、社會團體、利益集團成為協商民主的基本主體,公民通過參加政黨和社會團體參與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與協商,對政治過程產生一定影響。②以有效的程序作為保障。公共協商是一連串的溝通、辯論、磋商和協調的過程,是一個互相提供信息,交流意見,形成共識的過程。③協商民主遵循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以商討等方式來取得共識,使少數人的意見也得到了尊重。④協商民主中各政治組織的協商權利,一般由法律或政治慣例所保障。可見,與選舉民主最終隻強調多數人的票決結果不同,協商民主關注的是對話、討論、商議的具體過程。在中國,以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製度載體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特有的民主模式。
二、人民政治協商製度的確立和實踐
民主協商:適應中國文化的民主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