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進一步發揮政協民主協商的功用和效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1)(2 / 2)

文化理念的不同,孕育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協商民主的確立和發展與中國政治文化形態密切相關。如在《尚書·堯典》、《尚書·舜典》中記載說,凡是舉國大事,堯、舜都要召集“四嶽”或“十二有牧”、“四嶽群牧”開會,這些會議實際上是酋長會議,重大問題的決策都必須經酋長會議協商決定。我國這種協商民主的傳統盡管在夏禹之後逐步轉變為專製主義,但在一定範圍內仍在長期發揮作用。再加上中國幾千年來追求的“和而不同”的哲學理念,相對於競爭性的民主形式,中國人更習慣於比較和諧的協商民主形式。如:孔子強調“禮之用,和為貴”。孟子認為,“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儒家經典《中庸》指出:“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中國社會“和”是最高準則,由此形成了中國的和合文化傳統。中國的政治,正如嚴複所言,“貴一道而同風”,梁漱溟也認為,“中國文化是以意欲自為調和持中,為其根本精神”。中國的政治社會強調共濟、協調、互補,和諧共事,“君子和而不同”的基本精神。

“和諧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衝突。和諧以共生共長,不同以相輔相成。”這種政治文化傳統基礎為協商民主的發展和確立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

人民政協:當代民主協商的中國範式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模式,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偉大創舉。早在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廣州以及武漢的國民政府就已經在一定範圍內形成了黨際之間的政治協商機製。1946年重慶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功舉行,成為上世紀20年代以來中國協商性政治發展的顯著成果。1949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締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此時的政治協商會議,履行後來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而政治協商製度也成為新中國建立伊始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環節。1954年,全國政協二屆二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將政治協商製度作為多黨之間“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統一戰線組織予以保存下來。在曆史維度中,政治協商製度與中國政治文明有著必然的關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進程是政治協商製度的依托,而政治協商製度的堅持和完善,又推動著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可見,人民政協製度已經成了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已經並正在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三、政協民主協商的特征和功用

統籌兼顧:有利於拓展民主政治的廣度與深度

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的社會主義國家,地域和文化的多樣性、差異性比較突出,要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既需要代表區域利益的人大組織,也需要體現界別群體利益的政協組織。民主意味著要兼顧各方的利益。沒有政協這種民主形式,我國的人民民主就會不完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不同民主形式,不同功能的有效發揮,不僅可以既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而且可以充分反映和協調各方麵的意願與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從而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民主所具有的廣泛性、包容性和真實性。

平等協商:有利於實現最廣泛的政治參與

民主協商的主體涵蓋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各階層等社會各界、各方麵人士。他們以人民政協為組織形式,整合各群體的利益要求和願望,並能通過視察調研、參政議政、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達各自所聯係的群眾的具體利益,使各種利益要求通過體製內的渠道經常地、暢通地反映到政府部門,從而有效地協調各種利益關係,最大限度地實現最廣大人民民主權利。而且,政治協商的內容也十分廣泛,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麵。從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到影響群眾具體利益的各項決策,都可以成為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