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實現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製的法製化。人民政協製度法製化是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一環。可考慮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適時將其成果通過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為法律法規,使政協的協商民主不僅具有政策依據,更具有法律依據,使所有社會階層都能及時整合到協商民主的製度框架中來,使所有協商主體都在法律的框架內完成協商的過程,實現我國協商民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另外,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建設隻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這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一大特色。
為此,我們必須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
第二,要實現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內容的製度化。政協章程及中共中央文件對政治協商內容的定義寬泛,因界定不細致,以至於很多需要開展協商的重要問題黨委和政府不與政協協商。政治協商協商什麼?哪些問題必須提交政協協商?應該提交政協協商的問題沒有提交協商怎麼問責等,都需要各級黨委明文規定,以製度來規範。結合縣級政協工作實際,除了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部署、重大問題需要協商以外,隻要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就是重大問題,如幹部的使用、大型工程項目建設、財政資金使用等,群眾都非常關心,都應該納入協商的範疇。協商的內容有了具體規定,就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製訂年度協商規劃,由黨委牽頭保證落實。要把政治協商和黨政工作程序有機地對接起來,堅持黨政領導參加政治協商活動和通報相關情況製度以及政協領導參加黨政重要會議製度。
第三,要實現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運行的規範化。在我國多黨合作的製度中,政治協商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隨意性較大。中央兩個《意見》發表後,為克服和減少這種隨意性提供了政策依據,但仍然需要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使協商過程成為可量化的操作流程。應嚴格根據協商在決策之前的原則,使黨和政府的每一項政策建議、每一個人事安排在黨委決策之前,在人大通過之前,在政府實施之前,都能夠充分吸收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甚至公民個人意見的備選預案。改變以往政治協商的實際運作中,黨委先有傾向性或實質性意見,然後通過協商賦予黨委意見合法性與民意基礎的做法,使協商真正成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係統工程中的一個鏈條。要科學設定黨委政府對政協協商意見的處理時限和要求,政府職能部門辦理情況的反饋時限和要求,用製度的形式確定下來,形成規範並遵照執行。
第四,要實現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構的專門化。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多元化,社會階層的出現,社會利益結構的分化,充分的利益表達就需要多個組織來承擔,沒有哪一個組織能夠保證自己作為協商的一方,可以完全公平地代表多方利益。為此,需要進一步將政協界別、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委員產生辦法、職責、任務等問題,在製度層麵進行科學論證,充分包容新的社會階層、少數族群和邊緣群體,建立專業化的協商、谘詢機構或機製,如黨際協商機製、黨與社團之間的協商機製,增強人民政協製度中參與主體的獨立性,賦予其更廣泛的平等機會,實現參與過程的權利和話語平等權,充分發揮其專業性,體現代表性。同時,要充分發揮現代傳媒在政治導向和政治參與中的積極作用,拓展協商民主的深度和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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