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五項措施”
1.規範各協商主體在協商民主中的責任。黨委、政府和政協都要增強協商意識,充分認識到參加協商的各個黨派、團體都是政策的製定者,通過各方協商一致的原則製定政策是大家共同的責任。協商過程中的參與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他們的言論應當不受各種權威的限製,允許參與者根據協商的前提和結果,以充分的理由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進一步明確黨委、政府在政治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切實增強政治協商的主動性;要堅持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黨委、政府已有的決策議事機製,真正把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納入黨委、政府科學民主決策的必要環節和必經程序,努力提高政治協商的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努力營造廣開言路、暢所欲言的民主氛圍,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政協和政協委員的批評和意見,積極為人民政協參政議政創造良好條件。協商民主要求協商參與者從大局出發,為最廣大人民群眾謀福祉,絕不能僅為個人或本黨派、團體的私利說話。這種價值取向,要求政協組織及政協委員自覺遵守章程,嚴格按照政協章程的要求,通過本會的各種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積極討論本地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大事務,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認真的批評和建議,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檢舉揭發等。同時還要求政協組織及政協委員建言獻策要出於公心,要超脫於黨派的門戶之見,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從有利於改革開放,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不以一黨一己的利益為權衡,把為發展獻計獻策、為民生多建良言、為社會多做貢獻作為自覺行動。
2.切實加強協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設。政協履行三項基本職能要以程序化為突破口,並逐漸步入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中。協商民主的一個基本特征是程序性,協商民主尊重合理程序,堅持程序正義,並將程序看作決策獲得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可見,協商民主是一種程序性民主。由此來考量政協的政治協商和參政議政製度,就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明確協商議題的提出程序;二是要界定協商活動的具體執行程序;三是要規定通報情況、聽取意見、進行協商的程序;四是要明確及時整理並報送協商成果的程序;五是要規定意見和建議處理和答複的反饋程序。通過協商民主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預防和解決人民政協開展各項協商活動的隨意性,避免協商民主變成違背人民利益、成為當權者操縱決策的工具,從而使決策能更科學更容易實施,能全麵地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願望,隻有如此,才能夠建設符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方向的協商民主。
3.努力增強協商民主的透明度。協商民主是在一種公開透明的環境中運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屬性,這種公開性包括三個層麵:首先協商過程是公開的,整個程序是公眾知悉的;其次協商參與者支持某項政策或決定的理由是公開的;再次是協商結果,即所提出的意見建議是公開的。隻有公開才能保證協商結果的公正性,才能使得政策具有合法性,才能獲得公眾的認同和信服,才能防止幕後交易的發生。因此,政協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一定要提高透明度,加快信息公開的步伐,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努力建設一個“透明政協”。具體措施包括:(1)推舉普通公民代表旁聽政協會議和在會議上發言,就社會熱點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建言獻策。(2)政協專門委員會聯合相關部門,針對事關人民群眾生計的特定事項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利益主體參與的討論,接受他們的批評和建議,在協商的基礎上製定和推出相關政策。(3)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利用網絡的快捷性、開放性、互動性和不受時空、身份限製的特點,創建一個與政協委員和普通民眾交流的平台,促進信息開放和交流,增強政協委員和普通公民獨立決策和影響政府決策方向的能力;加強在表達利益要求中的協商和對話式民主機製。(4)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建立多元溝通形式,如通過電視台、報紙將好的提案、建議案公開,讓所有政協委員和公民理性地發表不同意見,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5)要積極創新政協委員與普通公民、與政府部門、與政協委員之間的交流對話形式。在政協履行職能的活動中,促進開放並吸收普通公民參與地方政協的民主協商過程,既有序擴大了公民的政治參與,又培養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和能力,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創造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