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政協
摘要:以人民政協這種民主形式為代表的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之一。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日益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也推動了政協協商民主的實踐和發展。本文分析了當前各地政協協商民主實踐和發展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基於協商民主的理論視界和實踐基礎,就新形勢下如何完善政協協商民主作了一些研究思考。
關鍵詞:協商民主;人民政協;程序化;公共理性;製度建設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以人民政協這種民主形式為代表的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之一,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過對政協協商民主的發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的分析,就新形勢下如何完善政協協商民主作了一些研究思考。
一、政協協商民主的現狀分析
人民政協誕生之初,在政治理念和製度設計上,就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取向。隨著人民政協事業的發展,政協協商民主不斷完善和發展,特別是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提出協商民主的概念,並明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之一之後,各地掀起了探索和研究協商民主的熱潮,積極推進政協協商民主實踐,有力推動了政協協商民主向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發展。在實踐中,各地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政協工作,相繼出台規範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程序的文件,不斷加強和改善對政協工作的領導,較好地發揮了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各地政協積極探索、勇於創新,不斷豐富和發展協商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協商民主的載體和平台逐步完善,形成多層次協商格局,推動了政協協商民主趨於規範、富有成效。
在實踐中,盡管各地政協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政協協商民主屬於執政黨政策調節的範圍而不是國家法製調節的範圍,其作用的大小、功能的強弱,與執政黨的態度有很大的關係;政協組織建設的法製化、規範化、程序化和協商主體的不平等也阻礙了協商民主的充分發展。據分析,目前在政協協商民主方麵尚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
(一)協商主體的主動性還不夠強
執政的中國共產黨與參政的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為協商主體,兩者的主動性都存在一些問題。現實情況是,人民政協相對主動,黨政機關相對被動;黨政機關主動要求人民政協協商的少,人民政協主動要求黨政機關協商的多。有的黨政領導把政治協商看作可有可無,做法上隨意性很大,沒有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和地方黨委的有關規定辦事。作為政協這一方,有的領導認為政治協商是“虛功”、“軟活”,做得多做得少、幹得好幹得差,沒有標準衡量,也沒有人來考核,因而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導致協商質量不高。同時,政協在政治協商中也有“怕”的思想:“討”協商、“要”協商,怕有多事之嫌,怕自討沒趣,在主動開展協商方麵有思想顧慮。
(二)協商製度執行得還不到位
《政協章程》和《意見》等文件中有關政治協商的規定和要求都是很好的,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關鍵是保證協商職能實現的程序還不具體,比如對重要問題和重大方針政策的協商,隻有比較抽象的要求,程序的不完善直接影響著協商的效果。自《意見》下發以來,不少地方黨委對政治協商的內容、形式、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推動了政治協商工作的發展。但由於部分黨政領導的思想認識還沒有真正到位,協商製度執行還不到位,協商的隨意性較大,有些地方政治協商沒有真正納入黨委決策的必要程序,客觀上還存在以通報代替協商的情況,以邀請政協領導出席有關會議代替協商的情況。在協商準備過程中,一些單位沒有按規定時限要求把有關協商材料送達政協,致使政協準備倉促,相應地影響了協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