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商活動尚缺乏法律支持
人民政協的法律地位不很明確,除《憲法》對人民政協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關於政協的組成及職責、權限仍無專門的法律規定,政協的所有活動幾乎無法可依,而這直接影響了政協協商民主的過程、結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政協具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要做什麼及怎麼做,法律上基本是空白。人民政協在國家政治中的地位、作用或基本職能,按照全國政協的正式規定,就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但這隻是對人民政協作用的一般書麵概括,至於它的法定含義是什麼,也就是說,怎樣做才算法律上的協商、監督、參政議政,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四)政協的組織結構還不適應協商民主的需要
在人民政協組織中,既具有黨派構成,又具有社會界別構成,還具有各種特殊身份構成,這種組織結構模式容易混淆政黨之間的政治協商與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協商的區別和界限。因為,政黨之間的政治協商側重於政治利益和政治影響力的合理分配,政府與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協商側重於權力與利益交換的公平合理,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協商側重於利益的協調與公平。從目前我國社會利益結構和社會政治結構分化的現實情況來看,充分的利益表達需要多個組織承擔,沒有哪一個組織能夠保證自己作為協商的一方,完全公平和公正地代表多方利益。在現行體製下,政協組織與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同,它隻是民意表達機構,而不是政策綜合機構,它本身並不具備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的權力和政治功能,其組織結構還不能有效地解決上述這些問題。
二、完善新形勢下政協協商民主的對策思考
人民政協是我國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組織和形式。實踐證明,通過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有利於廣開言路、集思廣益,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有利於發現問題、糾正失誤,及時有效地改進工作;有利於求得共識、協調步伐,推動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在新形勢下,針對當前政協協商民主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民主需要“增強四個特性”、“采取五項措施”,以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增強四個特性”
1.增強政協協商民主的政治性。根據《意見》,政協協商民主的議題十分廣泛,包括了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這是政協工作現階段的特點和優點,但從長遠看,從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趨勢看,強化政協協商民主的政治性是非常必要的。把“政治”放在突出位置,是“政治協商”的題中應有之意。
2.增強政協協商民主的批評性。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強調建設性,這是完全正確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批評性,以強化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作用,對於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增強政協界別的群體性。各地政協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設置了若幹個界別,界別劃分標準不統一應該是允許的,問題是許多界別很難甚至不能作為界別履行職能,這樣的界別設置是否合理是值得研究的。應當著眼於增強群體性來推進界別調整,力求使每一個政協界別都能夠像政黨那樣有效地整合、概括和表達本屆別群眾的利益訴求,從而作為利益主體在協商中提出本界別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變過去那種主要反映個人意見而忽視本界別群眾意見的傾向。
4.增強政協協商民主的程序性。人民政協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更高境界應該是法製化,當前,在人民政協履行職能還不具備法製化的條件下,應當努力在程序化建設上下工夫,以規範的程序來推進協商民主的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