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淺論人民政協政協協商民主的包容性(2)(1 / 2)

2.重視民營力量和非政府組織。近年來,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民營力量不斷壯大,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也快速發展。這些民營力量和非政府組織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領域,已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同時,其自身也成為新社會階層人士相對集中的領域。人民政協組織應與時俱進,進一步重視這兩大領域的代表人士,安排到相應的界別,使他們成為協商民主的新主體。

3.重視新社會階層的代表人士。新社會階層的逐步形成和崛起,已成為當前一個重要的社會現象。中共中央2006年11月頒發的《關於鞏固和壯大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的意見》指出:“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是統一戰線工作新的著力點,要最大限度地把他們團結在黨的周圍。”由此可見,在人民政協的界別設置和委員構成中,充分重視新社會階層的代表人士是大勢所趨。在實踐中,可考慮單獨設立非公有製經濟界、自由職業者界、法律界、服務和第三產業界等,吸收這方麵的代表人士。

4.重視社會中下層代表人士。從目前各界別的委員構成來看,社會上層所占比例過大,中下層比例較小。特別是來自生產一線的工人和農民,在政協委員構成中基本沒有得到反映,導致直接代表基層說話的聲音太弱。建議新設產業工人界,以發展一線的產業工人為主,區別於工會界。同時在農業界別中吸收部分農民代表。

(二)拓展政協協商民主形式的實現途徑

政協推進協商民主的過程,一定程度上說,就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過程。協商民主的包容性要求我們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協商形式和履職載體。

1.在政治協商中把握黨委主導性和政協主動性的充分結合。一方麵,黨委要堅持在政治協商中的主導地位,主動作為,做到“我要協商,而不是要我協商”,主動給政協出題目、交任務,明確政治協商的內容和重點;另一方麵,政協要主動圍繞核心、服務中心,積極協商議政。近年來,諸暨市政協逐步完善了全局性議題由全體會議協商、重大議題由常委會協商、重點議題由主席會議協商、部門議題由專委會對口協商的全方位多層次協商格局,豐富了協商的內容,擴大了協商的參與,規範了協商的程序,增強了協商的實效。

2.在民主監督中把握柔性和剛性的充分結合。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既具有非權力監督的柔性特點,又具有作為重要政治監督的剛性要求。如果片麵強調柔性特點,則不著痛癢,易流於形式;片麵強調剛性要求,則擔心越位,易偏離方向。隻有把兩者緊密結合,才能發揮好作用。近年來,諸暨市政協通過專題調研視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建立網絡履職平台、參與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黨風、政風、行風評議活動和執法檢查,擔任特邀監督員、行風監督員和人民陪審員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性、經常性監督。同時,還建立健全了提案跟蹤督辦和視察調研成果落實反饋等製度,增強了政協民主監督的剛性約束。

3.在參政議政中把握委員專業性和界別代表性的充分結合。政協委員中專家學者多,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政協界別聯係廣泛,精英薈萃。政協委員不隻是代表個人,還是所在界別的代表。在參政議政中,既要有個人的獨立思考和獨到見解,又要主動收集和反映本界別群眾的意見建議,把個人智慧與界別特色結合起來,積極建言獻策。近年來,諸暨市政協十分重視發揮界別、委組的作用,把調研視察任務更多地交給委組,努力提高調研視察活動的經常性、專業性與針對性。換屆以來,幾個重點協商監督議題如《加快陳璜等欠發達鎮鄉發展》、《加強白塔湖濕地保護》、《提升香榧森林公園層次》、《塊狀產業轉型升級》等,均進入了市委、市政府的決策程序。2010年,市委交給我們政協《發展“回歸經濟”》專題協商課題。

我們花了三個多月的時間,走訪了27個鎮鄉(街道)和12個在外諸暨人聯誼會,目前已形成了專題調研報告,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

(三)擴大政協協商民主的內容

協商民主內容的包容性和廣泛性,是實現協商民主包容性的實質性保障。要按照協商民主的要求,科學地確定協商範圍,使協商內容明確化,確保協商民主的質量和效果。

1.要加強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和重要問題的民主協商。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原則。在具體議題確定上,應緊貼實際,緊貼民生,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決策,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圍繞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

2.要加強政協對人大立法等工作的民主協商。立法工作是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政治問題之一,也是社會各界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最集中的領域之一。目前,政協立法協商方麵的工作還比較薄弱,應該探索開展立法方麵的協商工作,盡可能利用政協聯係各界的優勢,在地方性法規製訂中聽取和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反映各界的要求,以提高立法的質量,使法律更好地體現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