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加強政府相關工作的民主協商。目前,政協對政府重要工作的協商主要體現在兩會期間對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報告等文本的討論,存在著形式化和過於原則的問題。政府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決策及其執行、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財政開支等重大事項實際上沒有通過政協進行充分的協商討論。因此,應進一步豐富政協對政府工作的協商形式,加強政協對政府相關工作的協商、監督。
(四)加強政協協商民主的機製建設
協商民主包容性的最終體現,在於協商成果能在多大程度上進入決策程序,得到采納、得到辦理、得到落實。要通過建立相應的體製機製,來確保協商民主成果的運用。
1.大力夯實協商民主的法律基礎。民主政治內在地要求法治,其運作必須依托於法治框架。選舉民主如此,協商民主亦如是。法律的保障,是將我國的功能性協商民主政治轉向製度性協商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當前,政協協商民主法律地位的缺失,導致現實生活中的協商受人為因素幹擾比較大,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應考慮將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納入國家法製整體框架,在條件成熟時,探索製定人民政協組織條例,製定地方政協委員會工作規則,把有關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性質、作用、內容、形式、程序等重要規定上升為法律,使政協的協商不僅具有政策依據,而且具有法律依據,進一步推進協商製度由“軟約束”向“硬約束”轉變。
2.切實加強協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設。協商民主是一種程序性民主。要發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就需要不斷完善和嚴格執行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的程序,安排協商活動的程序,通報情況和聽取意見的程序,及時整理並報送協商成果的程序,認真研究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的程序等。重點要在兩個環節上下工夫:一是協商計劃或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
要出台具體操作製度,進一步明確各協商主體特別是黨委部門的權利和責任。諸暨市委專門出台了《關於加強和完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意見》,對政治協商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形式和組織保障作出具體的規定。二是協商意見的實施和監督。要對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政協意見建議的時限要求、反饋方式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建立健全通報製度,將貫徹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或借助傳媒向社會公開;等等。
3.加強協商能力建設。加強協商能力建設,是提高政協協商民主水平的關鍵。要加強專門委員會建設,完善相應工作機製,強化專題調研的選題論證,支持專委會探索開展界別活動的有效途徑,與相關部門開展對口協商。要高度重視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嚴格把握委員的入口關,加強委員學習,幫助委員拓寬視野、增長才幹,強化委員履職意識,提高履職水平。
要提高政協機關綜合性服務能力,加強政協機關幹部配備,加大視察考察、專題調研、出席會議活動的統籌協調力度,增強整體協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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