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宋翔鳳的《論語》學(4)(3 / 3)

可見,宋翔鳳的發明孔子微言,著眼點是政治,而不是道德倫理,是希圖從孔子的微言中尋求所謂百世不易的根本大法。而要從聖人之言中去尋求什麼治理國家的不二法則,往往是社會危機四伏的時代。

劉逢祿的發揮《公羊》學,以三科九旨建立《公羊》學為中心的經學體係,基本上是對漢代《公羊》學固有內容的闡發,而宋翔鳳所說的性與天道及其中庸、孝弟的孔子微言,卻主要是孔子之後曆代經學關於人性倫理的論說。這是劉逢祿與宋翔鳳的經學的一個重大區別,也是清代以《公羊》學為中心的今文經學發展過程中值得關注的現象。把不是孔子的東西強加於孔子這一現象,是經學發展中人們在創立新理論時所慣用的手法。但是,漢、宋的經學家借助孔子,講出了經學史上前所未有的漢學、宋學之類的新內容,宋翔鳳卻沒有像漢、宋的經學家那樣講出什麼新東西,而是都可以從曆代經學的人性論中所找到的已有觀念。這正是舊有的理論無法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而新理論又還不足以形成時出現的某種理論裂變。這一理論裂變開始於宋翔鳳,結束於晚清的廖平,反映了清代經學家試圖從經學內部建立新理論的努力。由於這一努力是與曆史發展背道而馳的,從經學內部也不可能產生出合於曆史發展的嶄新理論,所以,這一努力隻能以失敗而告終。

四肯定利與貨殖的正當性

宋翔鳳在發明性與天道的所謂微言時,除了沿襲曆代儒學的人性倫理學說外,還提出不同於傳統儒家經學,而具有時代新意的觀念,這就是肯定利與貨殖的正當性。

宋翔鳳肯定利的正當性見於如下一大段論說:

“子罕言利與命與仁”。謹案:盡此篇之文,皆以說聖人微言之故也。罕者,希也,微也,罕言者,猶微言也。子貢曰:“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存於幾希之間,通乎絕續之介,故不得聞者謂之微言。與者,相與之際也。夫子讚《易》、修《春秋》,弟子不得聞……王以當利,使物各得其所,為天下所歸往也……《易》以元亨利貞為仁……弟子撰微言,則曰“利與命與仁者”。何也?《易·文言》曰:“利者,義之和也。……惟利物足以和義……幹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必利物和義,而後見萬世之性,正萬物之情。故欲求性與天道,必求之利與命與仁也。與命者,率性也;與仁者,利仁也。天命之性備五德、五行,仁則五德、五行之始,有利以保合太和,則天命之性可以率性,可以無終日之間違仁。故曰:能以美利利天下也。……義,性也;利,義之用也,一也。與,比者,與命與仁也。始於以義治我,乃能以仁治人,其所謂義,即所謂利也。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何言即不言所利也;四時行焉者,性之所以率也;百物生焉,人之所長養也,能以美利利天下也。再言天何言哉者,見吾之微言皆性與天道,然必求利之故,而後得性之故;求命之故,仁之故,而後得天道之故。孔子存微言之教,,以為百世之師者,備於利與命與仁之中矣。(宋翔鳳:《論語說義五》,《皇清經解續編》卷三九三,第2頁。)

宋翔鳳此說的中心在肯定利與命、仁,同是孔子性與天道的微言。他借助《易·文言》等,反複說明利同義一樣是孔子所肯定的,以至認為“其所謂義,即所謂利也”。而且,求孔子性與天道的微言就一定得肯定利的合理性。對照朱熹在《論語集注》中釋“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之語:“計利則害義,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宋翔鳳是義利合一論,朱熹是義利對立論。朱熹之說是儒家經學的正統說法,而宋翔鳳之說則與朱熹之說是相反的。尤其是宋翔鳳通過解釋“天何言哉”,得出“然必求利之故,而後得性之故”的結論,以為不明白利,就不可能知曉性與天道的微言,更是突出了利在孔子微言中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