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弑君篡立之事層出不窮,即莊存與所謂“《春秋》諸侯其能解免於篡者希矣”(同上。)。所以,《春秋正辭》一方麵對各種篡立行徑,辨析毫末,嚴加防範,痛加斥責;另一方麵,極力強調討弑君之賊的重大意義:“討賊之義大矣,不討賊之罪重矣”(莊存與:《春秋要指》。),使討賊成為莊存與全至尊的重要內容。不能討賊者一概被視為誅絕之罪,而對能討賊的任何人都予以肯定讚揚。為此,莊存與也不惜求異於《公羊》學,如楚莊王入陳誅殺弑君的夏征舒,《公羊傳》與董仲舒都以為稱楚子為楚人是貶,“不予專討也”(《春秋繁露·楚莊王》。);而莊存與則以為,書“楚人殺陳夏征舒”是“討賊之辭”,是對楚子的褒獎(莊存與:《春秋正辭·誅亂辭第八》卷一〇。)。《公羊傳》與董仲舒的說法,本來就是反對諸侯專討,維護天子權威的尊王之義,與莊存與的全至尊是一致的,莊存與也有不少反對諸侯專殺的論說。那麼,在這裏又為什麼要求異於《公羊》學呢?可能在莊存與看來,對於全至尊而言,弑君較之諸侯專殺危害更大,因而,誅討弑君的亂臣賊子,較之反對諸侯專殺更為重要。所以,他不取《公羊》學之說,並不是不反對諸侯專殺,而是要強調君王的神聖不可侵犯。又如文公十年“楚殺其大夫宜申”,此條《公羊傳》無說,莊存與卻大加議論,以明討賊之義,認為楚君商臣是弑君的賊子,故宜申以十年的時間謀殺商臣不是弑君,而是討賊,他雖失敗被殺,但還應該肯定,故被《春秋》許為楚國的大夫。(莊存與:《春秋正辭·外辭第六》卷八。)
從莊存與全至尊的論說中,可以看出他的全至尊主要在維護君王與王室的絕對權威,而不在《公羊》學所說的大一統。盡管莊存與在《奉天辭》中也講大一統,並承認《公羊》學大一統的尊王之義。但是,在最能表達他的全至尊的所有論說中,我們都沒有發現他有尊王與大一統相關聯的論說,這與《公羊》學的尊王總是落實於大一統是不同的。這是莊存與與《公羊》學的又一個區別。由於莊存與的全至尊是以至高神聖的天為依據的,所以,全至尊的尊王、維護王室並不是、至少主要不是對清王朝的維護,而更多的是莊存與對理想政治的維護。
莊存與認為《春秋》所立人紀,無所不包,可通於萬事。而在全至尊之外,尊賢、重民、仁義為本則是較為重要的內容,對此,《春秋正辭》也有較多的論說。關於尊賢,他說:“《春秋》之義,用賢治不肖。”(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下》卷五。),尊賢是《春秋》的大義。因為“非賢,不可以為卿,君不尊賢,則失其所以為君”。“彼世卿者,失賢之路,蔽賢之蠧也”(同上。)。因此,他對《公羊》學的譏世卿特別讚賞,一再引以為說:如隱公元年“公子益師卒”,他解釋說“魯無異姓大夫,則賢賢之義缺矣……而世卿之害家凶國,為王法所必禁矣”;(同上。)釋隱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也引公羊子的譏世卿之說,以世卿為非禮;文公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據大夫日卒為正,此條無記載當無所貶,但是,莊存與卻認為“義不得無貶”,因為臧孫辰有“弊賢(柳下惠)”之大罪,“小善不足以自贖也,其絕之也,義在指矣,曷不讀乎《春秋》”(同上。)。莊存與在這些地方所說的尊賢,也就是在《春秋正辭敘目》中所說的尚賢,所以,以為莊存與所說的尚賢隻是尊董仲舒、何休等人,實非莊存與尊賢之義。
關於重民,莊存與認為同樣是《春秋》的大義所在,“民者,王者所甚重也,《春秋》重民”(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中》卷四。)。他在《春秋正辭·內辭》中提出,“民者,君之本也”(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以民為君本,認為君主應該以民事為務,“諸侯非民事不舉”,“苟有天子之命,有百姓之事,則野死不以為危”;而對不顧人民,隻知自己享樂腐化的君主則提出批評,如批評“隱公觀魚五”,“桓公狩以四”,是“以稼穡之地為禽獸之地”,“妨神農之大事”,指斥這些做法為不愛民的“亂政”。他對於春秋時期不顧人民死活的戰爭,尤其深惡痛絕,他說,“《春秋》之法,苦民尚惡之,況傷民乎?傷民尚痛之,況殺民乎?民者,《春秋》之所甚愛也;兵者,《春秋》之所甚痛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外辭第六》卷八。)。“輕用民死,謂之殃民”(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與寇賊何異?”(同上。)如他評論桓公十年“齊桓、衛侯、鄭伯來戰於郎”,是“使百姓肝腦塗地而不恤,不仁甚矣,以爵稱之,言不可一日在民上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中》卷四。);論桓公十一年“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說:“人之,貶之也。《春秋》惡兵,所猶痛者,糜爛其民而戰之也。日以誌誌,痛此蒼生同日而就死地也”(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論桓公十二年“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則指責魯桓公有“殃民之罪大矣”(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中》卷四。)。他指責從事戰爭的君主是大不仁,應該用最嚴厲的刑罰來處罰,“師者,服上刑,而其君,為大不仁矣”(莊存與:《春秋正辭·禁暴辭第七》卷九。)。
在論說尊賢、重民時,莊存與就涉及了仁義為本的大義。如他說:“無故無新,惟仁之親,尊賢養賢之家法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天子辭第二》卷二)以親近仁人為尊賢的家法。他反對殺民的戰爭,就因其“不仁甚矣”。在莊存與看來,“三王之道,仁義為大”(莊存與:《春秋正辭敘目》。),因為仁義是一切道德之本,能夠解決社會人事的一切問題,而沒有仁義,社會國家就會危亡,“仁為讓本,以仁去利,讓為禮本,以讓去爭,禮為國本,以禮去兵。苟不務仁,不能去利、去兵,無益,亡之道也”(莊存與:《春秋正辭·禁暴辭第七》卷九。)。故他認為,誅討亂臣賊子,隻是治理社會國家的末務,仁義才是治亂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