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存與所謂至尊,與董仲舒、何休等《公羊》學家所說的天子,是同一含義的概念,指的是受命於天的君王。所以,他的“全至尊”、“奉至尊”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尊王,而是尊奉受命於天的君王。他說:“王者承天以撫萬邦,為生民主。”(莊存與:《春秋正辭敘目》。)“王者,天之繼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外辭第六》卷八。)“天下不可以一日無王者,此之謂天道。”(同上。)他的《春秋正辭》首列“奉天”,次列“天子”,正是此意。而他在“奉天辭”中,不厭其煩地大談特談五行災變的天人感應(如《天子辭》說:天子“不若德,不聽罪,乃先出災害以遣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異以警懼之,不知者謂之災害、謂之怪異;知之者曰:此天之孚命也。所以正人君之德,扶持安全之也。”)及其通三統、備四時等論說,都是要說明天命的不可抗拒性與至高無上性,以人君承天,天佑君王,為在人間的天子的至尊地位製造天命的根據。
在整部《春秋正辭》中,莊存與都突出了全至尊這一中心。而他所謂全至尊,不過是對王室、君主的絕對權威的處處維護,一切有損於王室、君主絕對權威的言行事件,都在莊存與的痛斥之列。如他說:“諸侯不知有天子,此可忍言,孰不可忍言。”(莊存與:《春秋正辭·天子辭第二》卷二。)以“成公三年晉使荀庚來聘”條為惡魯,而對所以惡,則以“以共京師者共晉”(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中》卷四。)來說明。甚至連《公羊》學肯定的齊桓晉文,莊存與也因全至尊的需要而予以否定。如莊公十六年、二十七年的齊桓公幽之盟,無論是《公羊傳》,還是何休之說都是予以肯定的,但莊存與卻以為有天子存,“諸侯不得主諸侯也”,而以“大惡”予以強烈地批評(莊存與:《春秋正辭·二伯辭第四》卷六。)。又如《春秋》僖公十七年“夏,滅項”,《公羊傳》以為是為賢者諱,莊存與則說是誅絕之罪,“桓公之事以滅項終乎?為桓公諱滅項,則滅項惡矣;滅譚遂不諱,而滅項諱,則滅項善矣。凡諱,必皆誅絕之罪也”(莊存與:《春秋正辭·禁暴辭第七》卷九。)。為賢者諱,本來是從《公羊傳》、董仲舒到何休的一貫說法,而莊存與為了強調全至尊的大義,竟根本不顧《公羊》學的說法。在《公羊傳》無說的地方,莊存與也不惜用大量篇幅來凸出全至尊之義,如《春秋》隱公三年“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公羊傳》與《穀梁傳》皆無發明,而莊存與卻用了五百多字,以為“東方諸侯莫肯用力於王室,自此始矣”,認為是對“全至尊”的違背,而以“大惡”目之(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在《春秋正辭》中舉凡有涉及不尊王室、天子的段落,如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僭禮、篡立等,總是莊存與論說文字最多的地方,而且往往是用最嚴厲的“大惡”、“誅絕之罪”等言詞來抨擊。
從全至尊出發,莊存與特別強調君臣之義,他說:“君臣之義,在斯須之間,而萬不可改。”(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上》卷三。)而他的君臣之義,不過是君命臣行,臣承君命的關係:
《春秋》之義,用貴治賤,君命行於臣,臣承命而致之民,曰君命也;君命不行於其臣,行於其民,民承命而行誅於其臣,曰君命也:君命不行於其民,其民不聽,其臣而誅之,以承其君,曰君命也。見君命之無不通也。(莊存與:《春秋正辭·誅亂辭第八》卷一〇。)
故一切不承君命者,無論是臣還是民在莊存與看來,都應當殺無赦。至於弑君者,更是罪不容誅的賊子。而按照莊存與所說的天子本義,他的全至尊不過是要維護能夠“配天”可以為“生民共主”的君王。這與董仲舒的無德之君不能算作君王而隻能是一夫之人,誅殺無德之君是殺一夫之人的觀念本來是相通的。這是《公羊》學中極有價值的成分。但莊存與卻未能將此貫穿到底,有時他又認為即使是誅殺罪大惡極的君王,也是犯了弑君之罪,如莊公八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諸兒雖是禽獸之行、罪當“誅絕”的君王,但是臣子隻能“義去”,故莊存與判定無知是弑君的賊子,“不稱公孫,絕也”(同上。),以為無知遭到聖人筆法的誅絕。莊存與這一說法不僅與他君王的本義相衝突,否定了君王與天命神聖性的聯係,而且帶有不分善惡一概肯定君權的絕對化含義。當然,這不是莊存與全至尊的主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