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要求一定規則,合於規則就是合於書法,在這個意義上,書法又被稱之為例。如《春秋》所書有“譏始”、“疾始”之例,見《公羊傳》隱公二年、四年;又有貶必於其重者之例,見《公羊傳》僖公元年等等。莊存與不僅在《春秋舉例》與《春秋要指》中對這些書法之例都有精到的論說,而且在《春秋正辭》中也時有論及,如他說,“《春秋》非記事之史也,不勝譏,擇其重者而譏焉”(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中》卷四。)。並常常並引以為說,比如,他以隱公八年,書“無駭卒”,是因其“疾始滅國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下》卷五。),這是據“疾始”之例為說;而桓公十一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析”,直書魯國大夫柔之名,是因為“大夫會公侯始於此,名以著之,貶之也”;僖公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貶宋公為宋人,因其“諸侯專執諸侯,於是始也”(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等等,則是依“譏始”之例為說。借助《公羊》學的書法、書法之例來發明《春秋》之義,是《春秋正辭》闡發經義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用的手法。總之,在莊存與看來,《春秋》的書法,一字一句,都有聖人的褒貶之義,他甚至說:“以一字為褒貶,古人不餘欺也。”(莊存與:《春秋正辭·內辭第三上》卷三。)而趙汸是反對《春秋》褒貶說的。這是莊存與與趙汸經學的一個區別。
《公羊》學所說的書法、書法之例,總是用來發明一定的義理的。但是,二者之間又不完全吻合。因此,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春秋》無通辭”,要求於“嫌得而見其不得”,善於從辭的靈活性中去把握聖人之道的真諦。這種反對拘於文辭來探求《春秋》之義的認識,才是《公羊》學講求書法、書法之例的精髓所在。莊存與對此有極為深刻的認識,他既承認書法、書法之例的原則意義及其互相間的通融性,也不否認其靈活性。他說:“《春秋》辭異則指異,事異而辭同,則以事見之,事不見則文以起之,嫌者使異,不嫌使同”;《春秋》“有單詞、有兩辭、有複辭、有眾辭,眾辭可凡而不可凡也,複辭可要而不可要,內辭備矣,可益而不可益也,單辭明矣,可殊而不可殊也”;“以所不書知所書,以所書知所不書”;“以常所書知所偶書,以偶所書知常所不書”等等。(皆見《春秋要指》。)莊存與在探求《春秋》之義時,就十分注意這種靈活性的運用。如關於辭與指之間的不一致性,他既看到“齊、文作而春秋有伯”的“實與而文不與”(莊存與:《春秋正辭·諸夏辭第五》卷七。),也指出了相反的文與實不與;對於同一的眾辭,既講其所包含的共同之指,又揭示其具體場合的不同含義,“凡城之誌,皆譏也,而所譏不同;凡盟皆惡誌,而所惡不同;凡兵皆不義,而輕重各有主;凡奔皆重其禍,而邪正各有偶”(《春秋要指》。)。盡管在對《春秋》之義的闡釋上,他不完全同於《公羊傳》或是董仲舒、何休之說,如宣公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征舒”一條,董仲舒認為是反對諸侯專殺之義,而莊存與卻以為是肯定楚王討賊之義;但是,莊存與在《春秋》闡釋的手法與精神上,與《公羊》學幾乎完全相同則是不可否認的。而這一點,對後來晚清的《公羊》學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正是借助於發揮莊存與對《春秋》的闡釋方法與精神,晚清《春秋》學才會走到重《公羊傳》的微言及其借經以言己說的方向。說莊存與是清代《公羊》學的開創者,應該從這一意義上去把握。
4“全至尊、立人紀”的大義闡發
《春秋正辭》對大義的闡發,可以用“全至尊、立人紀”一句話來概括。莊存與在釋《春秋》桓公五年“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時說:“《春秋》之義,務全至尊而立人紀焉。”(莊存與:《春秋正辭·天子辭第二》卷二。)在釋隱公三年“三月庚辰,天王崩”一條時,也強調“奉至尊,而立中國之人紀”(同上。),為《春秋》所言之義。“全至尊”可以說是《春秋》的根本原則,而“立人紀”則包括《春秋》的所有政治、倫理原則。故“立人紀”是莊存與所言大義的麵,而“全至尊”則是這個麵上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