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金融監管體製與金融風險防範(4)(1 / 2)

其次,加強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的監管。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製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要求商業銀行從補充資本、調整資產結構等方麵采取措施,達到資本充足性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金融機構絕大部分營運資金都來自存款和借入資金,如果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償債能力不足,就會導致客戶大量擠提存款,出現信用危機,影響存款人利益,此時監管當局必須及時采取救助措施。要借鑒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方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強商業銀行資產負債風險管理,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作為銀行風險監管的量化指標加以合理地運用。

第三,加強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監管。貸款仍然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發放貸款前,商業銀行要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信用水平做出判斷,但這些判斷並非總是正確的,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信用水平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下降,因此,商業銀行貸款麵臨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不僅存在於貸款業務中,也存在於其他表內外業務中。如果未能及時對風險進行認定、轉移和補償,將會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金融監管當局要把信用風險作為監管的重點。

第四,加強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操作風險越來越引起國際銀行業的關注和重視,已成為金融監管的重點。操作風險主要緣於內部控製及治理機製的失效,由於失誤、欺詐以及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導致金融機構財務的損失,甚至導致金融機構破產。國際著名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等事件已經敲響了操作風險的警鍾,我國金融機構因操作風險造成巨大損失的案件亦頻頻發生。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對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的監管。

第五,加強對局部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我國出現全行性的信用危機和全局性的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較小,但發生局部性的信用危機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有的地方政府把銀行視為為自己管錢的職能部門,直接幹預銀行信貸,大搞重複建設、盲目建設,導致這些地方銀行資產結構失衡,資產負債比例失調,清償能力下降,不良資產增加,金融監管職能難以發揮,監管權力難以行使,導致金融秩序混亂,增加了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因此,必須加強對局部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

第六,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監管。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各地區、各部門組織設立的,其金融業務具有分散性,其經營目的在於籌資或追求利潤,而容易忽視金融安全性原則要求。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還不確定,自我約束機製尚未建立,業務擴張難以抑製。這些都可能誘發金融風險,如果監管不力,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就會影響當地社會安定,衝擊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執行,進而影響整個金融體係的穩定運行。因此,必須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監管。

四、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加強金融風險監管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

現代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重視金融法律、法規體係建設,並且把金融法律、法規體係作為風險監管的基本標準和依據。改革開放開放以來,我國也開始重視經濟、金融法製建設,加快了金融立法的步伐,相繼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特別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頒布實施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建立,從法律上明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性質和地位,賦予其依法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權。與此同時,按照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要求,製定了各類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章製度,為加強金融風險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堅持謹慎準入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