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實行混業經營模式的對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係,為混業經營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係,是保證金融體製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穩健推進的根本前提。美國國會在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1999年11月12日經克林頓總統簽署生效),從而在法律上確定了金融混業經營模式。該法案明確規定銀行參與承銷證券業務、承攬保險業務及房地產開發,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從事銀行業務均要以控股公司形式進行。日本政府也解除了禁止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令。當前我國尚未製定混業經營的法規,金融集團模式的實施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必須製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允許具備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控股公司,並以控股公司為平台並購或投資其他金融機構。對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有關金融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允許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鼓勵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結合,允許大型商業銀行直接持有一定數額的企業股份,培育具有國際綜合競爭力的金融企業,積極應對市場競爭挑戰。
(二)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機製,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防範金融風險
采用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模式實現混業經營,從事不同業務的子公司之間必須開展業務合作,發展多種金融業務。因此,必須在加強金融集團內部的業務管理與監督的同時,加強外部監管,改善監管體製,強化監管機構彼此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逐步由分業監管過渡為綜合性監管,以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逐步建立混業監管製度,提高混業監管能力,提高金融行業監管的有效性。要處理好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關係,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建立規範化、程序化、法製化的監管體係。要實行銀行信用評級製度,對銀行經營規模、資產質量、經營風險進行重點監測、檢查,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係統。積極探索建立存款保險製度,有效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銀行體係的穩定。要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增強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力和清償能力,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三)改革銀行經營機製,建立和完善銀行內控製度和風險監控體係
改革銀行產權製度、完善銀行內控製度、提高金融監管能力是我國試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模式,推進混業經營的根本前提和保證。要積極推動銀行產權重組,使銀行業在產權並購方麵有所突破。要按照現代銀行製度的要求,對商業銀行進行公司製改造,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監督機製,促使其真正實現商業化經營並有效地防範風險。對未經產權改革或改革不徹底的金融機構不得進行跨行業經營。積極推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製改造,把防範金融風險與增加盈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實行資產質量和利潤目標的雙向考核,健全約束與激勵機製,賦予基層金融機構相應的權限,使其既有壓力,更有動力,不斷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必須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製度和風險監控體係,切實貫徹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相結合的原則,在信貸管理工作中全麵實行審貸分離製、崗位責任製和責任終身製,以防範和控製信貸風險。
(四)完善金融市場體係,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推進金融混業經營,發展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必須完善金融市場體係,引導和培育成熟的金融消費需求,有計劃地解除資本流動的限製,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打破行政、市場等各種壟斷,有效防止過度的、破壞性的競爭,鼓勵資本跨地區、跨行業流動,創建合理的製度環境,做到信息對稱,產品適銷,競爭有序,創新活躍,市場強效。各商業銀行按經濟區域合理設置分支機構,積極拓寬金融服務範圍,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支持企業跨地區,跨所有製,跨行業,跨國界重組並購,促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努力盤活存量資產,逐步解決我國企業條塊分割、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經濟效益低下、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狀況。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還存在著一些不規範的操作行為,在這種條件下實行混業經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此,應加大力度規範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鼓勵中外合作基金發展,鼓勵銀行資金、保險資金和社保基金間接或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加快證券業發展;大力扶持綜合類證券公司,繼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提高機構投資者比例,促進證券市場平穩發展;采用國際通行金融產品營銷方式,降低經營費率,加快各類商業保險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