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區域稅收優惠(1)(2 / 3)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征收所得稅。(細則第71條)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彙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占70%以上)減按10%征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0.地方所得稅減免。特區內企業地方所得稅的減稅、免稅,由特區人民政府確定。(稅法第9條)

11.特區預提稅減免。外商來源於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免稅外,均減按10%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轉讓先進技術,需更多減免稅優惠的,由特區政府決定。

12.外商銀行利息免稅。外國銀行、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外國銀行特區分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預提稅。

13.國外儲戶利息免稅。港澳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征預提稅和個人所得稅。

14.特區內銷售貨物免稅。特區內企業生產產品,在本特區銷售的,暫免增值稅。

15.特區內提供勞務減稅。特區內單位和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批零貨物給本特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按6%征收增值稅。

16.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特區內企業出口本區生產的產品,除國家限製出口產品或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出口關稅。

17.特區進口自用物資先征後返。特區內中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進口自用物資,在批準進口額度內,從1996年~2000年5年增值稅和關稅實行先征後返。

18.特區外資銀行營業收入免稅。特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自注冊登記之日,5年免征營業稅。(該項政策按財稅[2001]74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但對以前已注冊設立並享受上述政策的外資金融企業,凡免稅政策執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

19.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免稅。對國有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在海南省和廣西北海市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經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底前再轉讓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和契稅。(財稅[2002]205號)

22.4 沿海開放城市

範圍: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福州、廣州、湛江、上海、溫州、北海和汕頭、珠海、廈門除經濟特區範圍以外的市區、威海市的市區。

1.老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經濟特區”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