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區域稅收優惠(1)(1 / 3)

區域稅收優惠是選擇不同地區所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了解這一政策,有利於投資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製差別和稅收區域傾斜,選擇投資地點,減少投資成本,獲取較大的投資收益。我國現行的區域性優惠大體上有16類,具體類別如下:(1)經濟特區;(2)沿海經濟開發區;(3)經濟技術開發區;(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5)沿海開放城市;(6)沿江開放城市;(7)內陸開放城市;(8)邊境對外開放城市;(9)國家旅遊度假區;(10)蘇州工業園區;(11)福建台商投資區;(12)上海浦東新區;(13)海南洋浦開發區;(14)出口加工區;(15)保稅區;(16)中西部及貧困地區。這裏隻介紹8類區域性優惠政策。

22.1 經濟技術開發區

範圍:14個沿海開放城市,沈陽、哈爾濱、長春、杭州、武漢、重慶、蕪湖、蕭山、惠州、南沙。

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

1.適用“經濟特區”第1款。

2.適用“經濟特區”第3款。

3.適用“經濟特區”第4款。

4.適用“經濟特區”第16款。

5.出口企業進口貨物免稅。開發區內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實際消耗的進口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昆山、威海、營口、東山、融僑等城市享受“經濟特區”第1款政策。

22.2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範圍:海南省,除西寧、銀川、呼和浩特、拉薩和寧波以外的4個直轄市、20個省會城市、2個區府城市和4個計劃單列市以及大慶、吉林、鞍山、錦州、保定、包頭、威海、濰坊、淄博、蘇州、無錫、常州、洛陽、襄陽、株洲、桂林、珠海、中山、佛山、惠州、寶雞共52個城市內的高新技術開發區。

1.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所得稅。

2.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稅。新辦高新技術內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

3.高新技術合資企業免稅。經營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術中外合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

4.內資企業建房免稅。內資企業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5.進口料件免稅。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出口產品免稅。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7.進口貨物免稅。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海關按照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22.3 經濟特區

範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1條)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征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細則第73條)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所得稅。(細則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