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經濟特區”第4款。
3.適用“經濟特區”第16款。
4.適用“經濟技術開發區”第5款。
22.5 國家旅遊度假區
範圍:海南亞龍灣、昆明滇池、北海銀灘、廣州南湖、福建武夷山、湄州島、杭州之江、江蘇太湖、上海橫沙島、青島石老人、大連金石灘。
1.減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按24%征稅(同“經濟特區”第4款)
2.外資企業減免稅。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進口貨物保稅。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旅遊商品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按保稅貨物辦理。
22.6 內陸開放城市
範圍:北京、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哈爾濱、長春、南昌、合肥、鄭州、長沙、南寧、成都、昆明、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19個內陸城市。
優惠政策適用於“沿海開放城市”。
22.7 中西部及貧困地區
範圍:國家規定的19個中西部地區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以及其他貧困地區。
1.邊境地區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發(1996]2號)
2.三線地區企業超基數返還。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增值稅、營業稅實行超基數返還的政策。(財稅字[1998]42號)
3.貧困地區減免。下列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條例第19條)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
4.三峽庫區農業收入免稅。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3年—5年。對三峽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由各省、區、市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45號)
5.貧困地區免稅。對“老、少、邊、貧”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6.三峽庫區農業特產收入免稅。對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地、水麵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3年~5年。對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特產收入,由各省級政府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國稅函[1999]830號)
7.邊境牧場牧民減稅。新疆規定,對邊境鄉、鎮(含兵團農牧團場)的納稅人,減征10%的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9條、第10條)
8.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減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8條)
9.貧困地區新辦企業減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