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2 / 3)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20.特定項目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麵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油發[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係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1989]122號)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92]財綜字第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財稅字[1995]26號、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軍火企業免稅。對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2002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財稅字[1999]309號)

26.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5]26號、27號)

27.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字[1995]54號)

28.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7]8、號)

29.監獄勞教企業用地免稅。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牆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8]37號)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號)

30.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64號)

31.科研開發用地免稅。對轉製後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其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73號)。該項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年期限,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地方轉製科研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財稅[2005] 14號)

32.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3.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製、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5.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6.回收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